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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哈密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哈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2022-06-09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语音播报预计5分钟

哈银保监罚决字〔2022〕13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保旦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6016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收展发展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你在担任该分公司收展发展部经理期间应负部门管理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套取佣金

2020年1月19日至20日,该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套取短险保单佣金6209.67元。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劳动合同、任职文件、调查笔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你作为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收展发展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部门管理责任。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利用保险代理人套取佣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6月1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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