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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平台集资诈骗案宣判:非法募集资金27亿 1人被判无期

2021-05-19 银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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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讯网讯 5月19日,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赢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基金融公司)、被告人王进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赢基金融公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王进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对吴琦、王骏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对顾欢欢、陆小弟、史珍、芮东海、徐秀芳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一平台集资诈骗案宣判:非法募集资金27亿 1人被判无期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王进设立并实际控制英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线上P2P业务。2014年8月,王进设立并实际控制被告单位赢基金融公司,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上海、浙江等地开设20余家门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王进通过指使他人代持股或以个人名义持股等方式,先后设立上海赢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基文化公司)等公司,组建以赢基金融公司为核心,其他公司为投资融资通道的“赢基系”经营平台。

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赢基金融公司、赢基文化公司等采取发放广告、口口相传、举办酒会、旅游等方式,夸大宣传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以年化收益率5%至17%不等且承诺到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债权转让类、股权转让类等众多理财产品,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购买。至2018年9月案发,赢基金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向7,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26.59亿余元,其中15.98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3.1亿余元用于对外投资,其余资金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员工薪酬、弥补前期亏损等,至案发共计造成4,000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11.32亿余元。

上海一平台集资诈骗案宣判:非法募集资金27亿 1人被判无期

上海一中院认为,赢基金融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进、吴琦、王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欢欢、陆小弟、史珍、芮东海、徐秀芳系赢基金融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赢基金融公司、王进等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70余人旁听了宣判。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责任编辑:王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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