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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贷:助贷变主贷

2020-05-27 和讯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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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以原则指导为主,不设行政许可,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由于互联网贷款是消费贷款的重要补充,商业银行消费贷款的压力有所缓解。而且,从要求银行对风险的全流程控制来看,凸显监管层对第三方风险传导至银行的担忧。

  本刊特约作者  刘链/文

  5月9日,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互联网贷款”正式纳入监管的范围,并开始建章立制。从内容上来看,《办法》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做了框架性的要求,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核心要求是“小额、短期”。《办法》设置了两年过渡期,监管层的意图是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实现平稳过渡。

  实际上,《办法》已历经2018年11月、2020年1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已经是第三次征求意见,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重视,此次征求意见,管理层的意图是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的阶段,消除一些潜在的风险隐患,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银行开展这块业务以合适的发展空间。

  在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监管后,已经开展此类业务的银行将会更加审慎开展业务,而部分此前不敢试水的银行也将逐渐涉足该领域。对于存在不规范行为的银行,《办法》给了两年过渡期。总体来看,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方面面临的调整压力较小,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而且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纯线上信用贷

  《办法》从四方面界定了互联网贷款的定义,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要严格把控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委托给其他机构。《办法》第二章专门设置风险管理体系的相关内容,从治理架构、职责、流程等多方面对商业银行提出要求,强调银行应该具有独立的风险识别能力。

  《办法》对互联网贷款有明确的定义,主要包括三大特征:第一,运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风控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第二,申请及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均在线上完成;第三,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三类贷款不属于互联网贷款:第一类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这类贷款有部分流程在线上完成,可能是贷款申请等基础操作环节在线上完成,但核心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等实质风险评估环节均在线下完成;第二类是部分抵质押贷款。房屋、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一般都在线下完成。第三类是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

  因此 根据《办法》及管理层的表述来看,是否界定为“互联网贷款”,需要根据不同产品的主要特征来进行分析判断,关键在于看风险评估、贷款贷后管理等核心工作是否放在线上。由于银行的信贷产品审批环节中,大多数主流产品一般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审批等环节流程非常完善,多数由客户经理线下接触。

  综合来看,互联网贷款主要指“纯线上”的信用贷款,不过,就当前银行的实际情况而言,商业银行发行的真正意义上的“纯线上互联网贷款产品”规模较小。从这个角度看,此次《办法》的制定也并非针对银行“线上+线下”的主流业务,主要目的是规范纯线上产品,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开展“助贷”性质的业务。

  从用途看,互联网贷款的性质是小额、短期,以日常消费及生产经营周转为用途的贷款,尤其强调资金的用途,不得用于购房及股票等权益类投资。互联网贷款的目的是鼓励个人消费、服务小微企业,核心是支持实体经济。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采取适当方式对阶段用途进行监测,发现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时应按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相应责任。

  从《办法》的内容来看,大多数为针对互联网贷款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提出“建立有效风险模型”、“成立模型评审委员会”等定性要求,这其中反映出监管对互联网贷款的一些“底线要求”及基本导向,包括“小额、短期、区域性银行专注当地”等政策倾向。

  “小额、短期”主要指消费类互联网贷款单笔不得超过20万元限额,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经营性贷款银行也要确定额度上限,每年对授信重新评估。“地方银行服务当地”的导向,虽然《办法》没有对其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明确了“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的导向。

  根据中泰证券的分析,《办法》对银行业的整体影响较为有限。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天然针对的客户就与互联网“长尾客户”不一样,相对更加审慎也更注重线下审批流程,由此预计银行业整体投放的“互联网”贷款规模较小;另一方面,《办法》使得部分银行开始涉足互联网贷款,并设有两年过渡期,而大多数小额信用贷期限都在1年以内,调整压力不大。

  创新风险模式

  此外,《办法》还就加强与合作机构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银行需建立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银行不能向合作机构变向融资用于放贷;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合作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商业银行需要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尽管《办法》未对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限制,但是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服务当地客户,并且对于后续进一步审慎监管要求,留有余地。

  根据《办法》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银行需按照新要求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管理并开展业务,过往有过违规记录和相应风险的合作机构、合作模式不符合要求的,都将有可能不被银行所接受。

  据了解,在当前的互联网贷款合作中,助贷业务的地位不可忽视,不过,在助贷业务中,由于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划分较为模糊,利益博弈很容易发生业务风险。有业内人士分析,银行在与助贷机构和保险或担保公司多家机构合作中,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比如银行只从自身风险管控出发,保障自身资金安全,而借款人与平台和保险公司之间所签协议并不参与也不干预。这样做的后果就是,银行对整个信贷过程的把控不全面,而互联网贷款的完整过程就会被人为割裂,风险很容易产生。如果平台存在一些违规行为或对借款人增加借款附加条件,即使银行自身风控没有问题,也会被产生连带责任。

  事实上,在此前的助贷业务中,保证保险模式、融资担保模式的应用是常态,即由互联网公司提供客户,每笔资产都买保险公司的履约险或者引入了融资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这种模式中,资产风险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无形中对商业银行的资金形成了一层保障。但问题往往就出现在助贷环节。由于很多助贷机构没有牌照,或合作平台方出现造假、自己融资投资等,根本不具备兜底的能力,这实际上又把银行置于较大的风险敞口中。

  在现实市场上的确存在大量助贷机构,除头部机构外,整体实力较弱,且从业机构良莠不齐,每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一致。如助贷机构联合借款人骗贷、贷后暴力催收、经营不善等都会将风险传导给银行,银行应该搭建完善的助贷合作组织架构并配备合适的工作人员,而且要制定相关合作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挑选合作助贷机构,定期尽调助贷机构、时刻监督助贷机构负面舆情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风控模式是互联网贷款与传统贷款模式最核心的差异点。传统贷款模式通过线下人工调查评估或提供抵质押物来实现风控。互联网贷款通过在线上渠道获取多维度数据,建立风控模型,对借款人进行身份识别、反欺诈及信用评估,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系统建设、流程设计、模型构建等。此外,商业银行要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保护客户的数据安全。

  针对之前在网贷及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中出现的各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办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包括充分的信息披露(产品的贷款主体、实际贷款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违约责任等信息)、客户隐私保护、杜绝暴力催收、构建咨询与投诉渠道等,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对商业银行进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层最担心的是,一旦风险事件爆发,网贷平台往往没有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直接或间接把风险传导至银行系统。从此次《办法》的内容来看,监管部门对风险控制和风险传递非常重视,并严格进行细化和规范。

  天风证券分析认为,《办法》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要求,压实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将会促使银行加大对智能风控、智能营销、智能投顾等金融科技的投入,促使银行主动提升金融科技实力。目前来看,部分银行更倾向于在寻找头部金融科技平台对接产品营销、风控方面的合作,从合作模式来看,主要有战略合作、联合研发、系统免费分业务佣金等。

  实际上,不同类型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参与度并不完全相同,国有大行和股份制银行发展线上贷款的积极性相对更高,大量的中小型地方银行囿于监管要求、业务能力和资源等限制业务发展滞后。《办法》对于地方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并未禁止,也未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要求地方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因此,未来不少中小地方银行涉足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可能性较大。

  从整个互联网贷款行业而言,未来银行将作为互联网贷款的主角,具有数量多,实力强,资金成本低,客群相对优质,消费金融和小微金融共同发展等优势,消金公司、网络小贷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则更多发挥专业领域的优势,聚焦在特定业务和人群,依据各自的资源禀赋,逐渐形成分层的互联网贷款市场格局。而且,客群的下沉、业务的开放,以及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降本增效、提升智能水平,将是各个参与主体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突围的关键。

  预留政策空间

  根据中泰证券的分析,《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同时,也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

  例如在允许跨区域经营规定上,与2020年1月的版本相比,此次《办法》的描述一致,未对地方法人机构开展跨区域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做出限制,只是鼓励地方法人机构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要求让地方法人银行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跨区域业务。2018年版本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对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总规模的20%,此条款曾引起了市场的广泛讨论,在业务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上存在争议。由此可见,此次出台的《办法》正式版征求意见稿,对区域性中小银行及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还是提供了相应的发展空间。

  再来看放宽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限制的规定上,此次《办法》与2020年1月版本的描述一致,允许商业银行与其他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发放互联网贷款。2018年版本的征求意见稿曾对出资比例做出具体规定,按推荐客户方和被推荐客户方分别设定出资比例。此次《办法》正式意见稿只规定了商业银行必须与具有资质的机构联合放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合作协议,遵循适度分散的审慎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对贷款进行集中度风险管理,在合作方式上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性。

  从贷款具体内容来看,《办法》对贷款额度上限有所下降,贷款期限却有所放松。个人用于消费的信用贷授信额度从30万元降至20万元;贷款期限以前是从不超过1年,此次《办法》改为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分期付款的期限有望超过1年。《办法》并未对个人经营贷设定授信额度上限,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控制贷款额度遵循了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考量在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逾期风险,防止居民杠杆率的快速上升,同时也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此外,《办法》对于支持小微企业也留出了政策空间,期限的放宽给予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上的自由度,满足借款人多样化的资金需求。

  《办法》还降低了产品报告要求,缩短了重大事项报告时间。2020年1月版本中要求商业银行在上线每一个互联网贷款产品前30个工作日提交独立的产品评估报告。这一要求在正式稿中取消,仅要求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产品上线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这个监管变化适应了互联网产品快速迭代的特点,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产品创新。此外,《办法》将重大事项报告时间从重大调整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提前至10个工作日内。

  最后就是过渡期缩短。过渡期从《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缩短至2年,此外还增加了整改计划的提交期限为《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目前,互联网贷款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主要方式之一,预计线上业务占比将进一步提升,有必要尽快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管。此外,互联网金融整治接近尾声,网贷平台加速清退或转型,缩短过渡期有助于行业尽快步入发展正轨。

  与两年过渡期相比,《办法》规定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处置现有银行业务更凸显重要性。在《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当符合规定,同时,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互联网贷款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于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将符合本办法的书面报告和整改计划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目前,互联网贷款主要以消费类信贷为主,根据易观的预测数据,2019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信贷余额为2.28万亿元,占狭义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不包括房贷、车贷)的17.18%,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渗透率仍有提升空间。个人经营贷的互联网化仍处于发展早期,金融机构目前主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业务模式,未来信贷产品创新有望提升个人经营贷业务的线上化率。

银行网贷:助贷变主贷

  中泰证券认为,总体来看,此次《办法》以原则指导为主,不设行政许可,并预留监管政策空间,对于互联网贷款业务及众多参与机构提供了发展机会,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办法》顺应了互联网科技发展及金融服务模式变化的趋势,鼓励商业银行通过金融科技手段及开放合作模式实践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利好行业中规范经营、具有技术及经验优势的商业银行及助贷机构。

  对商业银行而言,消费贷款的压力会所缓解,互联网贷款是消费贷款的重要补充。2019 年,上市银行个人消费贷(不包括信用卡)在贷款总额中的占比为3.7%,其中城商行的占比最高,为11.55%。而且,互联网贷款已经经历了的多年的发展,商业模式和技术方案趋于成熟,《办法》并未在产品层面做过多的要求,商业银行的整改工作主要集中在制度和系统建设,两年的过渡期较为充裕,商业银行的整改压力不大。

银行网贷:助贷变主贷

  未来值得期待的是,更多的中小银行将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办法》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给予足够的发展空间,预计更多中小银行将参与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但是对于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来说,业务经验和技术能力方面有待积累,早期或主要依靠外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来共同搭建业务体系。

  与此同时,助贷机构的分化也会加快。随着《办法》的落地,具有业务经验、技术能力或流量资源的助贷机构获益更多。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能实现专业化分工和优势互补,有利于产业链效率提升。互联网金融整治进入尾声,资质较好的网贷平台已经转型助贷机构,《办法》的出台为这些机构的合规展业提供了方向指引。此外,《办法》将加快助贷机构的优胜劣汰。商业银行对于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采取名单制管理,对于助贷机构建立准入机制和评估标准,达不到商业银行要求的助贷机构将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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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季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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