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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美方可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

员工考核不合格,用人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3-02-01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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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出现考核不合格、不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屑度嗣穹ㄔ夯裣ひ黄鹣喙匕咐�

2016年,张某入职甲公司担任研究员,双方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张某入职之初,甲公司即向其送达了《绩效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个季度为待改进或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甲公司有权对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2019年,张某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2020年第一季度,张某的考核结果为待改进。

2020年5月,甲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张某2019年度和2020年第一季度考核结果均为待改进为由作出解除决定。2020年6月,甲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张某认为甲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0年10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员工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为待改进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情形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甲公司以此为据作出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ぷ屎螅梢越獬投贤<坠救峡晌炊哉拍辰信嘌祷蛘叩髡涔ぷ鞲谖唬始幢阏拍巢皇と喂ぷ髑移涔驹诮獬投贤笙蛘拍持Ц读司貌钩ソ鸺按ㄖ穑辔薹ㄈ隙ㄆ涔镜慕獬形戏ǎ接绦男欣投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管元梓表示,本案系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同情形进行规定,并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但即便用人单位有此规定,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管元梓提示,用人单位建立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及程序正当性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于劳动者履职过程中的考核问题,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合理性的制度,并在实施中注意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管元梓还提示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说“不薄@投哂α私獗镜ノ还嬲轮贫鹊木咛迥谌荩苊庵晃牌涿恢淠谌莸那榭觯辉诼闹肮讨校嘤ψ袷毓嬲轮贫龋瓿衫投挝瘢∈刂耙档赖隆H缬鲇萌说ノ恢贫ǖ墓嬲轮贫炔缓戏ā⒉缓侠淼那榭觯投哂腥ㄌ岢龇炊砸饧挥萌说ノ灰谰萸笆鲋贫榷岳投咦鞒龃Ψ;蚱渌淼模投呖梢婪ㄎā�

编辑 彭冲 校对 陈荻雁

(责任编辑:周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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