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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钱为什么判“我”还?法院:给他人“作保”需承担连带责任

2022-12-01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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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一些当事人因为给别人借款“作保”而被起诉到法院。当法官提问时,很多人都会推脱辩驳称“当时借钱的人承诺,就是让我签个字而已,这钱跟我没关系,让他自己还”,可见他们基本是在不了解“作保”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时盲目答应。12月1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期密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给他人“作保”承担连带责任案。

据了解,曹某(借款人)为购买机械设备,找到张某(债权人)借款20万元,张某称借钱可以,但是需要有人为你作保,张某找到同事果某(保证人)请求为其借款签字作保,并向果某承诺该款项自己肯定能还上,与果某无关,果某因此同意签字。于是,张某、曹某、果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曹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借款用途购买机械设备,借款期限6个月,并约定了借款利息,保证方式为果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其中,还明确了保证担保范围,即主债权20万元及利息,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落款有借款人曹某签字并捺手印,保证人果某签字并捺手印,出借人张某签字。随后,张某向曹某转账20万元后,曹某向张某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有:今曹某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张某20万元整,果某作为保证人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并捺手印。

借款到期后,曹某未能还款。张某持《借款合同》将曹某、果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曹某、果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某与曹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某提供了借款,曹某应当依约还款。因此张某起诉要求曹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并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20万元及利息,张某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张某要求果某对曹某向张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果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曹某追偿。对于果某辩称曹某承诺该款项自己还,与果某无关,不同意偿还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果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曹某对张某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曹某追偿。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校对 杨许丽

(责任编辑:周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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