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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购房后未付清房款离世,法院判决妻女代为继续履行合同

2021-12-07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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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张先生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款还未付清张先生就因病去世,王某眼见房价持续上涨,以张先生去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要解除合同,故张先生妻子与女儿将王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12月7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与张先生妻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据法院介绍,2010年,张先生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名下的位于通州区某高档小区的三室一厅住房,合同签订后,张先生随即支付给王某60万元房款,然后一家人搬进了新房。

张先生同时与王某约定,房屋完成过户后,张先生再将剩余40万元房款支付给王某。而在二人前去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北京市购房政策发生了变化,根据最新的房屋限购政策,张先生不再具备购房条件,涉事房屋过户遥遥无期。

之后的几年里,张先生积极缴纳社保期待获得房屋购买资格。直到2015年,张先生因病去世,张先生妻子与女儿小张料理后事之余,王某却在此时通知她们,张先生已经去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他与张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到此为止,房子不卖了。张先生妻子与女儿小张苦求无果,决定将王某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们代替张先生继续履行和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当年的限购政策,虽然张先生在办理过户时已不具备购房资格,但张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上述限购政策实施之前签订的,而且张先生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如今张先生已经去世,张先生妻子和女儿作为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房屋主张权益,张先生妻女均同意支付给王某剩余购房款40万元。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支持张先生妻女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

校对 李立军

(责任编辑:张泓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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