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银保监复〔2021〕143号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公司的请示》(国寿财险抚发〔2021〕7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公司。
二、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三、机构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2021年11月23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抚银保监复〔2021〕143号
你公司《关于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公司的请示》(国寿财险抚发〔2021〕7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公司。
二、自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三、机构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2021年11月23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