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银保监复〔2021〕371号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国平安(601318)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的请示》(平保产吉分发〔2021〕14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2021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