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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美方可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

金融收费 | 办卡免不免年费?您还得听银行认真讲解

2021-11-24 中国银行业杂志 微信号
语音播报预计9分钟

案例故事

办理信用卡一月时间,被告知需支付680元年费和20.15元滞纳金

2019年8月9日,杨某致电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称其于2018年7月在H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3万元的信用卡。当时营销信用卡的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此卡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提示免年费的相关规定。2019年8月7日左右,杨某收到H银行短信通知被要求支付680元年费,并称因其未及时支付年费产生了征信问题和20.15元的滞纳金,杨某因担心导致征信问题便暂时支付了680元的费用。杨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时并未告知此卡收取年费,但在其办卡后便收取高额年费和滞纳金,前后口径不一致,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要求H银行尽快核实反馈情况。经核实,H银行承认本行该类信用卡的年费为680元,规则为客户刷够5万积分,则可减免年费。但H银行工作人员在对杨某营销信用卡的过程中未全面对客户尽到告知义务,未详细解释信用卡年费的免收规则及滞纳金相关规定。对银行工作人员方面的工作失误及杨某所关心的征信问题,H银行第一时间向杨某进行了解释并致歉,为其查询到其名下暂未产生不良征信记录,同时联系其总行信用卡中心沟通,告知杨某如果后续积分达到5万可为其退回该笔年费。杨某表示接受但坚持不想再继续使用该卡,故H银行尊重其意愿,为其办理了销卡业务。

法律分析

费用产生后才催缴,损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例中,杨某未能从银行方面得到关于信用卡收取年费的有效信息,在此情况下,银行与其交易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本案例中,银行在营销过程中对关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收费规则告知不够明确,没有确保金融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产品的真实情况。在营销期间未说明费用欠缴将产生的滞纳金、个人征信等注意事项,而是在费用产生后才催缴,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一)营销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本案例中,H银行的营销宣传内容存在重大遗漏,应由金融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也未对其公开说明,营销宣传行为不规范。

案例启示

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营销宣传

1.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营销行为。不当的营销宣传行为会引发金融消费者误解,易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对金融消费者而言,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会受到侵害,对银行而言,易招致声誉风险,甚至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规范自身营销宣传行为,避免片面追求营销业绩而忽视合规性问题。

2.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营销岗位员工培训。营销宣传工作人员是与金融消费者直接沟通交流的第一责任人,其所传达的信息是否全面、真实,直接决定着金融消费者获取的有关产品服务的信息完整度和选择结果。因此,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加强业务考核、内控管理等方式,纠正和避免营销中的不当及违规违法行为。

3.金融消费者应当提高自身风险意识。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种类增多,营销手段也层出不穷,金融消费者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了解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则,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 罗帅 鲜娇蕾)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行业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王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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