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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浙商银行南宁分行开业的批复

2021-11-2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语音播报预计5分钟

桂银保监复〔2021〕433号

浙商银行

你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分行开业的请示》(浙商银发〔2021〕399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开业,简称浙商银行南宁分行,注册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1号(华润大厦A座)第20-21层、136-6号幸福里地下一层B1028-B1031号商铺。

二、该分行为你行全资附属的分支机构,作为一级分行由你行直接管理、统一核算。

三、核准秦国宏浙商银行南宁分行行长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邢雪峰浙商银行南宁分行行长助理的高管任职资格。

四、核准该分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总行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五、该分行接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六、你行应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向广西银保监局申领许可证,并持证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七、该分行应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法定手续后1个月内向广西银保监局报告。

该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广西银保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又不按规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021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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