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5号
被处罚人姓名:刘仲元
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身份证号码:210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铁岭分局检查组对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分局对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车险经营“虚挂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列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铁岭分局现场检查组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1月1日至检查日,当事人主持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全面工作,该公司车险现场检查“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虚列费用,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关于刘仲元等同志任免的决定》(华保辽发〔2021〕2号),“关于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业务管理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2021年1月1日至检查日主持该公司全面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同行交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铁岭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