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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征意见:违反风控将被约谈整改

2021-11-17 中新经纬
语音播报预计10分钟

中新经纬11月17日电 17日,央行就《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起草目的,央行表示,《办法》充分吸收和借鉴相关国际经验和准则,通过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进行顶层设计,明确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具体情形及审核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要求,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提高账户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账户风险防范,推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与服务规范化、透明化,便利有资格开户的机构享有平等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

《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定义和适用对象、适用范围、总体原则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账户申请与开立,针对开户环节,阐释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类型划分、开户情形、开户条件、开户申请材料、异地开户要求,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对开户分级审核的要求,并明确开户机构应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开户机构申请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机构依法设立,并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运营;具备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和机制;具备明确的账户开立政策文件依据或者确因业务需要;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其参与者资金及时足额清算。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开户:非开户机构真实开户意愿的;开户机构伪造、变造开户申请材料的;开户机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经审核认为开户必要性不充分的;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

第三章账户变更与撤销,明确了账户变更和撤销的具体情形、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审核环节的各项要求等。

开户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撤销账户:开户机构因破产、撤并、解散、关闭,以及营业执照或者业务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等导致经营活动终止的;开户机构与原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关系发生变化的;不再使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相关业务的。

开户机构撤销账户前,应当取消指定该账户用于资金归集管理、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代理结算等关联业务;结清该账户相关债务、利息和费用;全额转出账户余额;交回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开户机构无法完成上述账户撤销准备工作的,应当出具明确、有效的书面说明。

第四章账户使用,明确了账户的主要功能和用途,规范了账户使用过程中的身份验证、对账、合规和风控等要求,还明确了账户计息、保密要求和档案管理等事项。

开户机构开立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后,可以指定该账户用于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为被代理机构代理资金结算,以及用于为绑定的其他中央银行存款账户进行资金归集管理和对外支付。

开户机构或者被授权机构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涉及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相关业务,或者可能对中国人民银行提供账户服务、实施账户管理造成影响的,应当提前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业务系统进行联调测试,在正式实施前将测试验收情况和升级实施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中地方性机构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其他机构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逐级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开户机构账户信息和业务办理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对开户机构、被授权机构、人民银行的相关纪律要求及处理措施。

开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业务,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伪造、变造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骗取开户;将账户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利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从事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透支;账户应当变更未申请变更、应当撤销未申请撤销;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对;对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业务运营带来不当信用、清算、结算或者其他风险;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稳定造成不当影响。

开户机构、被授权机构违反风控要求或者纪律要求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开户机构、被授权机构采取约谈、责令整改以及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约定的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解释了《办法》中相关名词和术语,明确了《办法》解释主体、施行日期等。《办法》附件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书及授权书的样式进行了规范。(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董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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