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卫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张卫东 | |
单位 | 名称 |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尉海刚 | ||
主要违规事实(案由) | 个人消费性和经营性贷款用途不合规、股东借款超股权净值仍出质股权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五项和第四十八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罚款45万元;对张卫东给予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运城银保监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1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