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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一拆房工头从房顶摔落致死,民事部分自身承担八成责任

2021-11-08 新京报
语音播报预计6分钟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龚某租用挖掘机拆除房屋,并指示司机用挖掘机将自己送至房顶协助拆除,拆除过程中房顶塌陷,龚某不慎摔落并死亡,龚某继承人将挖掘机司机及其雇主诉至法院索要赔偿。11月8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通州法院审理后判决龚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挖掘机司机及其雇主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

拆房工头从房顶摔落致死,挖掘机司机获刑10个月

龚某长期在北京通州的乡村地区从事房屋拆除相关工作。一个夏日的早晨,龚某给挖掘机出租人赵某打电话,想要租赁一台挖掘机用于房屋拆除,同时让赵某指派一名挖掘机司机随行。于是赵某安排张某驾驶挖掘机来到龚某指示的现场,并告知张某拆除现场一切听从龚某指挥。

龚某在拆除过程中指示张某用挖掘机将自己送到东厢房房顶协助拆除。随后张某从西厢房南侧开始拆除房屋,在西厢房拆除过程中,龚某自行走到西厢房的西北角捡砖头,刚捡几块砖头,西厢房的整个房顶突然坍塌,龚某从房顶摔落并被重压在楼板之下,后被法医认定当场死亡。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在张某赔偿龚某家属十万元后得到了家属谅解,通州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民事部分,法院认定工头自身担八成责任

在张某服刑期间,龚某的继承人以生命权纠纷向通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挖掘机司机张某及其雇主赵某二人赔偿损失188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的龚某系长期从事房屋拆除工作的人员,熟悉房屋拆除的相关过程,知道拆除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但在明知挖掘机拆除房屋过程中存在巨大风险,仍指示张某用挖掘机将其送至房顶,并站在被拆除房屋的房顶处,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所以龚某对于自己跌落并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应减轻张某及赵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在驾驶挖掘机拆除西厢房的过程中,明知龚某在西厢房房顶西北侧,仍进行施工,导致龚某摔落并死亡,张某对于龚某的死亡具有重大过失,其应该对龚某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系赵某雇用的挖掘机司机,按照赵某指示与龚某联系,并到现场施工,张某与赵某之间为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赵某对于张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致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本案中,因张某对龚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故张某与赵某对于应赔偿龚某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赔偿后,可另案向张某追偿。

综上分析,通州法院最终判定,对于龚某的死亡,其本人应承担80%的责任,张某及赵某应承担20%的责任。扣除张某已经赔偿的10万元,张某及赵某连带赔偿龚某继承人19万元。

校对 刘越

(责任编辑: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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