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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撞孩子赔百万!一个值得商榷的车险判例

2021-11-06 保险一哥 微信号
语音播报预计8分钟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为银保监会产险精算处黄志勇博士。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单位无关。

首先我要强调这是一个悲伤的事件,但在这里不谈感情,只想冷静客观的说说法和理。

车险事故

2020年8月,上海的吴先生开车出门办事,没有留意到孩子在车边玩耍,导致孩子被碾压身亡。

事后经交管部门查明,吴先生驾车不规范导致的事故发生,所以对事故负全责。

法院判例

因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吴先生夫妻二人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于是吴先生夫妻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如下:

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什么是第三者

第三者也称第三方,是一个法律概念,(英文叫third party ,精算评估时一般把交强险缩写为CTPL,商业三者险缩写为TPL),指除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在法律关系和法律诉讼关系中,与标的或者诉讼有关的第三人。

条款对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表述

行业2007款示范条款

在责任免除中明确,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赔偿。

即,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范畴。

行业2014和2020款示范条款

对该处责任免除进行了修订,表述为除外“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仅将免责限定在家庭成员财产损失,实质上将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纳入了三者险的覆盖范围。据说当时颇有争议,因为这与第三者的法理不相符。

未成年人保额的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身故赔偿金限制指的是人身保险涉及到死亡的保额,如意外险、寿险、重疾险。

具体规定如下:

1、被保险人年龄不满10周岁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被保险人年龄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

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故意杀子骗保的道德风险。

生命的价值和价格

我们经常说生命无价,有道理,这是从情感的角度出发,因为生命不可重复,人死不能复生。

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的生命又必须有价格,因为社会运行中必然存在责任事故导致死亡的概率。如果生命无价,也就是是数学中说的无穷大,那么社会运行必然陷入混乱。比如发生死亡的车祸中存在过错的一方,会因为面临无穷大索赔而破产。因此各地都有死亡赔偿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来定。岔开一句,常听到的“不惜一切代价”,类推一下,其实也不科学。

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点,判例的交强险赔款疑似打破分项限额

交强险的死亡伤残(10万),医药费(1万)和财产损失(0.2万)的保额是分项限制的,因此只有当医药费超过1万时,交强险赔付才应该是11万。信息不充分,因此只是疑似。据说好多地区,都存在打破交强险分项限额的情况。

第二点,判例的商业三者险100万赔付金额可能导致巨大道德风险,值得商榷。

法规之所以限制未成年人寿险、意外险等的涉及到伤亡的保额,就是因为未成年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能成为故意杀子骗保道德风险的受害者。

商业三者险,虽然属于责任险,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看,再结合家庭成员的伤亡属于商业三者险覆盖的范畴,于未成年人角度,在特定情景中已经与意外险几乎无异了。如果判例支持三者险对车险事故中的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高额赔付,那么寿险和意外险对未成年人的保额限制将会被轻易突破,道德风险将不可避免。既破坏行业的定价基础,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因此,建议车险事故中涉及到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时,伤亡赔付金额根据年龄限制在20万或50万,与意外和寿险的规定衔接。

该判例,若是出现在西风东渐最早的上海,那更令人唏嘘。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保险一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王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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