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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11-05 中国农网
语音播报预计15分钟

为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工作顺利开展,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据了解,2020年6月起,最高检联合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共同部署开展了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一年来,长江沿岸14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5331件8464人,同比分别上升120.4%和104.5%。为了更好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有序开展,最高检发布五件典型案例,进一步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用足用好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刑事政策。

打断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产业链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禁令之下,虽然各地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长期以来,仍有不法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甚至形成了捕捞、收购、贩卖长江野生鱼的完整产业链。产业链环环相扣、分工明确,通过多次交易,各环节得到不断加固,不仅危害十分严重,打击也十分困难。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就有犯罪团伙形成了捕捞、运输、销售长江野生鱼产业链的案件。据介绍,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间,张某节、肖某意、涂某成等10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禁渔期或在洞庭湖水域的禁渔区内,多次采取电击等禁用方法,或采用“丝网”、“地笼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鱼后,分别销售给被告人吴某龙、伍某区和舒某权等人的收鱼团伙。再由收鱼团伙加价卖给个体鱼贩被告人朱某辉、蒋某、林某兵和任某,个体鱼贩将鱼运至重庆贩卖。至案发,张某节等10名非法捕捞人员非法获利13万余元,吴某龙、朱某辉等10人非法获利29万余元。

今年2月8日,法院判决认定张某节等10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吴某龙等10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拘役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判决20名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9万余元、专家鉴定费4万元。

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有效预防、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检察机关将职业化、团伙化非法捕捞作为重点打击、从重处罚的情形。坚持“全链条”打击、打深打透,配合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斩断非法捕捞供销产业链。对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捕捞的犯罪团伙,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金刑等多种措施进行经济惩罚,并责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铲除滋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土壤。

在禁渔期、禁渔区垂钓也违法

据了解,部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行为人是因对长江禁捕认识不足,对法律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规定了解不全面而实施犯罪,一些案件中行为人的渔获物数量少、价值小,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均较小。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情节犯,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严重的,才能予以刑事惩罚。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应依法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少捕慎诉,对自愿认罪认罚、修复渔业资源且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依法不批捕、不起诉。

在本次发布的案例中,贵州省遵义市穆某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是一起因垂钓引发的案件。2020年8月12日19时许,穆某群来到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新华村长江支流赤水河小茶湾河道,使用购买的一张长5米、宽0.8米、网目尺寸3厘米的拦河网和3根鱼竿,通过在河道内放置拦河网和垂钓的方式,共捕获到黄颡鱼和白条鱼25条。次日凌晨1时许,穆某群在回家路上被巡逻民警查获。检察机关查明,案发时间为赤水河的禁渔期;案发地是禁渔区;涉案拦河网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穆某群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检察机关认为,穆某群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穆某群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同时向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检察意见,要求对被不起诉人穆某群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同样适用不起诉决定的还有重庆市涪陵区黄某航、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据了解,黄某航、杨某均为在校大学生,二人平时表现良好,为娱乐偶尔捕鱼,虽然二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但渔获物数量少且系当地常见鱼种,二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主动缴纳了生态赔偿金2000元。检察机关认为二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据介绍,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作不起诉处理。但是不起诉不等于不惩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检察机关根据非法捕捞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主动做好刑事司法、行政处罚的衔接工作,提出对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不仅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使有关主管机关后续处理于法有据,也使违法人员受到应有惩罚。

严惩生产性垂钓等变相捕捞行为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生产性垂钓等变相捕捞行为正逐渐成为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违法犯罪方式之一。一些人以牟利为目的,假借休闲性、娱乐性垂钓,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钓具进行垂钓。由于这些钓具抛竿范围广、入水深,能直接作用于深水鱼群区且目标精准,有时还能捕获到珍稀、濒危鱼类。有的垂钓者为达到捕获渔获物数量更大、种类更多的目的,甚至辅以各类探鱼、锚鱼设备,对天然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很大。

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江苏省南京市陈某宝、万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就属于“生产性垂钓”。2020年2月26日中午,陈某宝、万某祥相约驾驶皮划艇沿长江到位于主航道以东的潜洲岛附近捕鱼。两人使用10套鱼竿、共240个鱼钩的翻板钩以及鱼饵,由万某祥操作遥控无人船,将翻板钩、鱼饵带到江中心投放,实施非法捕捞活动,后被巡逻民警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宝、万某祥辩解作案工具是普通钓具而非禁用渔具。办案人员查明涉案翻板钩的基本构造和作用原理,明确其属于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型钓具,可能对江豚造成机械损伤,甚至导致江豚死亡,认定系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宝、万某祥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费23000元和专家评估费3000元。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江流域必须严禁生产性垂钓行为,否则将会严重扰乱禁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禁用工具、禁用方法,以及垂钓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危害程度,准确认定陈某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系生产性垂钓,并予以依法惩治,对企图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分子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江渔业生态保护,不仅要禁止捕捞还要管住市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不销售、不购买、不食用、不经营野生长江鱼是每个人为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稀鱼类和保护动物,在任何时间、任何方式和任何地点捕捞的,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执法部门要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地宣传《长江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宣讲解读长江禁捕相关政策。通过持续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告知公众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形成全民共同参与保护长江的良好氛围。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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