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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需关注董监高是否积极参加股东大会

2021-11-04 证券时报
语音播报预计5分钟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工作宣传月”已经启动。投服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所谓持股行权,即持有股票行使股东权利。投服中心持有上市公司每家一手股票以及之后因送转增持的股票、存托凭证等证券,依法以投资者身份自行或联合其他投资者共同行权。此次宣传就是为了全面、准确、系统地向广大投资者介绍持股行权工作的思路和工作方法。

投服中心方面表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规程,也应多关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参会情况,并在大会现场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规则》和《指引》中的两个“应当”体现了董事、监事参加股东大会的强制性,出席与否不是可选项。

投服中心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关注公司治理,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监督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勤勉履职。其中,针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事项,重点关注董监高是否积极参加以及出席人数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某上市公司于2018年6月发布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投服中心依据该上市公司公告完成了参会登记,并派员现场参会。根据该公司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共计12人,但现场实际参会的只有1名非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和1名监事,占公司年度股东大会董监高应出席人数的比例仅为1/4,并且上述出席的董监高自称其代表了全体董事和监事。

投服中心从现场参会的其他投资者处获悉,董事长以工作忙为由已至少连续两年未出席年度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每年最重要的年度股东大会,董事长常年缺席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针对上述现象,投服中心在股东大会现场提问环节明确提出质询,指出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人数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请公司说明部分董事监事缺席会议的具体原因。

因此,投服中心呼吁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相关规定,切实重视股东大会的合规性,督促董监高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并切实履行其相应职责,充分发挥股东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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