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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承销规范》征求意见,对券商路演推介、发行配售、投资价值研报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2021-10-27 经济观察网
语音播报预计8分钟

《北交所承销规范》征求意见,对券商路演推介、发行配售、投资价值研报等作出进一步规定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周一帆 北交所各项准备工作如火如荼,相关政策规范也正在陆续推出。

有券商向经济观察网记者透露,中证协就《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承销规范》(以下简称《北交所承销规范》)已向券商征求意见,并要求于10月27日前提交反馈意见。

据记者了解,《北交所承销规范》以中证协前期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为基础,着重强调对北交所特有的相关规定。对同时适用于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相关要求不再重复规定,按照《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执行,统一注册制下股票发行承销业务执业标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同时废止。

具体来看,在精选层各项基础制度整体平移至北交所过程中,因证监会授权中证协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的自律管理制度,此次《北交所承销规范》主要对证券公司路演推介、发行与配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项目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路演方面,《北交所承销规范》指出,采用询价方式、直接定价和竞价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采用互联网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询价发行时,还可以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向经协会注册、符合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

而在在投资研报方面,《北交所承销规范》表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采用询价方式的,主承销商应当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向网下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竞价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中证协强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公允的分析,并应当符合发行人特点及所处市场定位。分析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及其附件中的相关规定。此外,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相关工作,需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按照《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在递交资料时限上,根据《北交所承销规范》要求,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向中证协报送路演推介活动的初步方案;在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证协报送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保证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证协进一步表示,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其中,承销商、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律师事务所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执行。

展望未来,全国股转公司董事长、北交所董事长徐明10月22日在2021金融街(000402,股吧)论坛年会分论坛上发表讲话时指出,一方面,北交所将加强融资端改革,大力推进融资工具创新,完善发行承销制度,不断提升审核注册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深化信息披露差异化安排,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将优化投资端,持续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丰富投资者类型,推动持股行权、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投资者保护机制落地,培育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文化。

徐明称,近期北交所将积极探索构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制度、监管和服务体系,完善挂牌准入、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基础制度安排,夯实市场发展基础,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确保北京证券交易所平稳运行。中长期,北交所将不断总结市场运行实践,持续深化改革,加大创新力度,完备市场功能,健全产品体系,探索发展与中小企业投融资需求相匹配的股票、债券基金及衍生品市场,强化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色和品牌。

(责任编辑:王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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