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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美方可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10-26 证券时报
语音播报预计76分钟

(上接B229版)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及限售期届满

根据《中山联合光电(300691,股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40%。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40%。

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16日,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12月24日,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12月24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将于2021年12月23日届满。

(二)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和解除限售安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公司15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09.24万份,公司5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6万股,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

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25,202,128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合计22,520,212.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后,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6月29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5.30元/份调整为15.20元/份,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2.45元/份调整为12.35元/份。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6.9万份进行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523.10万份、激励对象调整为156人;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中因个人原因离职的原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7.5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安排

(一)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2月23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自主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方可实施。

3、行权价格:15.20元/份。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6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09.24万份。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数量如下:

注: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可行权日:根据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7、公司董事会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确定行权日,并按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限内(法定禁止行权期除外)自主行权。

8、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公司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激励对象因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9、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转入下个行权期,该部分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对于本批次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10、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公告日前6个月内,本次激励计划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11、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股权激励第一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12、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即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安排

1、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具体上市流通时间以公司在有关机构办理完成手续后为准,届时将另行发布上市提示性公告。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解除限售人数:51人。

4、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0.6万股,占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22,468.9616万股的0.31%。

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对象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15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51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56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及5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到期为15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209.24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5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70.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三)《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联合光电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联合光电本次行权/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1-095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原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10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6.9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进行注销。

注销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至156人,股票期权授予总数量调整为523.10万份、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523.10万份。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原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以上10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6.9万份。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注销上述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原激励对象中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以上10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6.9万份股票期权。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1-096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意见。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根据公司最新情况更新摊销测算及占总股本比例。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5、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并于2020年12月24日完成授予登记。

7、2021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2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9、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3.50万股。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7.55元/股。

3、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总金额为26.425万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万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2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万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行权/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1-097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较好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信永中和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29人,注册会计师1,7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00人。

信永中和2020年度业务收入为23.7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1.1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5.36亿元。2020年度,信永中和实施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431家,收费总额4.61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7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0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1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9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郭晋龙先生,199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许志扬先生,199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7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9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永德先生,200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超过2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信永中和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后,认可信永中和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审计委员会就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在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为公司做了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坚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财务审计的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21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信永中和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张泓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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