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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提高新能源汽车电池安全水平,研究应用灭火措施

2021-10-19 中新经纬
语音播报预计9分钟

中新经纬10月19日电 19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意见。意见稿拟明确,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研究应用热失控实时监测预警装置和早期抑制及灭火措施;业应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对于存在批次性安全问题的车型,应立即主动召回;车辆发生起火燃烧、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时,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车辆事故数据、事故分析报告等。

意见稿提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规范产品安全性设计。企业应当制定产品安全性设计规范,并根据已销售车辆暴露的安全问题持续修订完善。安全性设计规范应细分为整车级、系统级、零部件级,包含但不限于整车功能安全、动力电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换电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故障预警功能等。

强化供应商管理。企业应当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整车控制系统(下称“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提出明确的产品安全指标要求,制定供应商能力审核及质量体系评价制度,定期开展供应商评估并形成报告。对于因产品质量引起召回的情况,应及时对相应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鼓励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开放与产品安全、质量分析等相关的必要数据协议。

严格生产质量管控。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合理设置安全质量监控节点,积极提高在线检测能力。产品下线时要100%进行整车绝缘测试、充放电测试、淋雨测试等项目,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涉水抽检、路试抽检,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数据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预期生命周期。

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企业应当与动力电池供应商积极开展设计协同,持续优化整车与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热管理策略,明确动力电池使用安全边界,提高动力电池在碰撞、振动、挤压、充放电异常等状态下的安全防护能力。研究应用热失控实时监测预警装置和早期抑制及灭火措施

意见稿要求,发挥企业监测平台效能

开展安全运行状态监测。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监测主体责任,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立企业监测平台,对已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应按照要求上传监测数据,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监测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如需向境外提供,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企业应当及时跟踪和确认长时间离线车辆的安全状态,并记录离线原因;对于大面积聚集停放的车辆应开展专项排查,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存在批次性安全问题的车型,应立即主动召回

强化运行数据分析挖掘。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数据的分析挖掘,持续优化产品在不同场景下的安全性能,并积极应用先进安全预警方法,不断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筛查和预警能力。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做好事故响应处置。

提供应急响应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建立7×24小时事故应急响应通道,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应急报警方式,确保可及时、准确接收用户报警信息,并进行记录和妥善处理,积极降低事故损失。

深化事故调查分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分析制度,车辆发生起火燃烧、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时,应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车辆事故数据、事故分析报告

开展问题分析改进。对于单车型或同产品技术平台重复出现的同类事故,企业应当重点管控并开展深度调查和原因分析。因设计或系统性原因导致的车辆事故,应对相应车型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事故,应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并在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予以培训。

工信部表示,公众可在2021年11月20日前提出意见,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3726。(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张泓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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