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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墨龙(00568)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19 智通财经
语音播报预计11分钟

智通财经APP讯,山东墨龙(00568)公布,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10 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住所:山东省寿光市文圣街 999 号。

刘云龙,男,1969 年 5 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 373 号。

刘民,男,1975 年 2 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广场街 79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东墨龙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山东墨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山东墨龙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截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张恩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山东墨龙约2.36亿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9.53%。2020 年 1 月 19 日,张恩荣与薛茂林签署协定约定:张恩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茂林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约1.986亿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4.89%;薛茂林向张恩荣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薛茂林承诺 2020 年 3 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等。1 月 20 日,薛茂林向张恩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该事项属于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才在发佈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参与协定签署全过程,并将一份协定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定签署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规定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协定、银行回单、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资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 山东墨龙发布的三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山东墨龙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4 月 24 日、4 月 30 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由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共同决定,并由刘民具体组织实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5 万元罚款。

二、 对刘云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5 万元罚款。

三、 对刘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5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5.1 条、 14.5.2 条、14.5.3 条及《关于发布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于本公告日期,该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其他影响。。

(责任编辑:张泓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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