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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贾小刚,获刑7年

2021-10-13 新京报
语音播报预计13分钟

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0月12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小刚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贾小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贾小刚,获刑7年

图片来源: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宁中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贾小刚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作安排、案件办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承诺或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7.3479万元。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贾小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或索取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巨大,且多次索贿,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受贿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鉴于其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官方简历,贾小刚生于1967年1月,曾在最高检工作,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等职,2019年3月调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厅级)。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贾小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颇有造诣,甚至成为该领域专家型的人物。“但贾小刚到了青海以后,逐渐就放松了对自我的三观改造。我们讲的话就是他到青海来,不是带着一个工作的团队,而是带着一个生活的团队。”青海省纪委监委第一审查调查室副主任陈世江说。

这个“生活团队”就是贾小刚将河南老家村子里的亲戚带到青海,目的就是把他的生活伺候好、照顾好,相关费用都由贾小刚的商人朋友们支付,享受所谓的“管家式”服务。这些人也希望通过他的影响力承揽到一些工程项目。

此外,贾小刚不住单位安排的周转房,而是由商人出资,在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的高档小区租住两套住房,一套用作他的住宅,另一套用作他的“食堂”。

另据青海省纪委监委第一审查调查室干部何向鑫介绍:“贾小刚嗜酒如命,尤其是特别爱喝酱香酒,酱香酒里面又特别爱喝茅台(600519)酒。我们在北京他的两个住处,包括在西宁两个地方搜查时,发现的茅台酒就多达880余瓶,这足以证明贾小刚是嗜酒如命。

办案人介绍,这些酒里头包括年份酒,包括生肖酒都是比较多的,还有一个12斤装的典藏酒。贾小刚在收酒的时候,好多人都是给他邮寄过来,上面可能写的是他的名字,贾小刚收到以后都用涂笔或者喷漆把名字刮掉。

据介绍,贾小刚到青海任职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几乎每天都在喝酒。工作日是每天必喝,周六周日有的时候是喝两场,有的时候甚至喝三场。每天上班,心思大多数都在想怎么约晚上的酒场。概括起来就是要么在喝酒,要么在醒酒,要么就是在喝酒的路上。

2020年7月,贾小刚被查,同年11月被“双开”。经查,贾小刚身为长期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以他人名义收受钱款,掩盖违法事实,规避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礼品和提供的服务;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在安置复转军人过程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交易,承诺和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项目;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享受“管家式”服务,生活腐化堕落,追求低级趣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和收受他人钱物,数额巨大,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指出,贾小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形象和公信力,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视频中,贾小刚忏悔道:“平常一讲理想信念就躲,遇到政治学习就散,不得已参加的一些政治活动和政治学习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听不进去,更别说是入脑入心,完全放松了自己在思想教育这方面的这根弦,所以当有一些违纪违法的情形出现在自己身上的时候,完全把自己给麻痹掉了。”

贾小刚简历

贾小刚,男,汉族,1967年1月生,河南安阳人,研究生学历, 1987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9月至1987年10月 河南大学法律专业学习;

1987年10月至1991年9月 河南省安阳市行政干部学校教师;

1991年9月至1994年7月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4年7月至2000年5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正科级干部;

2000年5月至2002年2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处级干部;

2002年2月至2007年10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民事检察处处长;

2007年10月至2018年12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期间: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挂职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

2019年3月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正厅级) ,一级高级检察官;

2020年7月被查。

(责任编辑: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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