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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美方可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

再辨父亲轧两岁儿子获赔百万:到底该不该赔偿?

2021-10-11 今日保 微信号
语音播报预计20分钟

 

再辨父亲轧两岁儿子获赔百万:到底该不该赔偿?

再辨父亲轧两岁儿子获赔百万:到底该不该赔偿?

再辨父亲轧两岁儿子获赔百万:到底该不该赔偿?

  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不愿提起,也不宜过度解读,我们并不想吃人血馒头。

  但,法院的判决,仍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让这个话题冲上了热搜榜,也使原本平静的车险圈,突然泛起了一丝涟漪。

  具体案例简单来说,就是父亲倒车不慎压死两岁儿子,保险公司以受害方为致害方家庭成员为由拒赔,而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作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111万元的判决决定。

  这样一个在业内看似极为普通、并习以为常的理赔案例,却在信息爆炸、舆情极速发酵的全媒体信息时代里,仿佛像是击中了民众内心深处的“正义感”一样,使民众散发出两种不同的“情绪”,引起了巨大的喧嚣。

  两种“情绪”,都充满了质疑性:

  一种是针对致害方的质疑,怀疑“杀儿骗保”;一种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质疑,认为“保险公司无诚信、理赔难”。

  而在这种负面情绪涌动之下所产生出的巨大流量,又是车险人必须面对的一种职业操守。

  故而,本着对职业负责的态度,本着对车险行业的热爱,本期《今日保》也收集了一些业内的观点,从车险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谈一谈这起案例背后所反映出的落地问题。

再辨父亲轧两岁儿子获赔百万:到底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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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urance Today-

  为什么赔?

  是规则所致,也是车险社会价值的向上

  删除车险中的争议性条款,对于车险行业来说,这早已是七年前的事情了。

  早在2015年第二次车险改革实施前,行业里通用的ABC三个条款中的A、B两款,甚至更早年各保险公司的自定车险条款中,确实曾把“家庭成员”作为商业车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免除责任。

  但是,由于商业车险事关千万家庭利益,高保低赔、车险购买之后不能及时生效以及本案中所发生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包括家庭成员等诸多“霸王条款”,在车险改革前一直被社会所诟病。

  于是在2014年原中国保监会正式宣布启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推出了全新的《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其中对既往车险条款中的顽症做了许多大手术,从很多方面利好消费者。

  这就包括了在示范条款中改变了此前并不统一的“家庭成员”免赔规定,明确将家庭成员从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范围内剔除。

  这说明,从行业发展角度,“赔”才是车险服务社会的最大价值体现,亦是车险深入百姓心中的重要服务手段。

  时至今日,车险综改之后,车险行业也是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主要目标,进一步优化车险条款的保障内容,删除不清晰的责任界定,甚至把车险的预期赔付率都提高至75%。

  这,都是车险行业进步的表现。从原理上这也说得通,如果保险都“不赔”的话,那车险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

  就看保险公司“怎么赔”、“如何赔”,能够“赔得准”、“赔得妙”了。

  而这,实际上更考验的仍是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管理水平,不错赔、不乱赔,但也不能惜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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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urance Today-

  为什么不赔?

  反映出的是车险理赔管理下沉的难度

  或许,在收集行业对于这个案例的赔偿态度时,我们看到大多数的保险公司车险管理者,其实对于这个案例都是持“赔”的态度的。

  比如,有一家保险公司的管理者表示:

  将家庭成员责任包含在内是符合现在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当社会经济水平较低时,道德风险的可能性较高,除外是有必要的;但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大家生活比较富裕时,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正常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我认为目前的车险条款将家庭成员的包含在三责责任内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

  还有一家公司的车险中层表示:

  其实早在2006年交强险推出后,交强险条例中对于第三者的界定,就没有把家庭成员剔除在外。商业险条款曾有过反复,但15年商车费改后协会统一成C款规定。所以从条款规定来看,保险公司是需要赔偿的。

  可见,保险公司管理层对外所展示出的态度,基本都是站在了行业大局之上,拥护了车险“赔即是服务”的车险发展理念。

  但是,在调研过程中,层级越向下沉,出现“不赔”的声音越大。

  事实上,大多数理赔一线工作者在看到这个案例的第一想法都是:“存在骗保嫌疑,因为既是保险受益方又是保险致害方,两者矛盾。”

  这基本说明,在遇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先去思考怎么去减赔和拒赔,已经成了车险行业理赔工作的一项基本功。

  而另一部分从业者的观点更是陈旧:“法官不重视保险法法理和保险合同条文,随意将车辆保险中对驾车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免责条款予以排除,全然不顾道德风险的蔓延。”

  这恰恰说明了保险公司对于车险条款培训工作的力度不足,许多从业者对于车险条款的认知还停留在车险改革之前。

  而一位分公司理赔负责人则道出了理赔工作的玄机:“核心还是在理赔考核指标问题上,分公司是减损的第一责任人,如果不绞尽脑汁想着怎么去降低车险赔付,理赔经理就得下课。”

  另一位理赔法务工作者表示,如果客户已经走了诉讼程序,理赔法务如果提不出抗辩理由,那肯定是得不到法院判决支持的,至少提点歪理,还有减损的可能。

  这说明,在理赔和利润考核指标的层层压力之下,原本上层“支持赔”的立场,等到了执行层时,也就逐渐就变了味道。

  好在,公众在这一次事件中,有许多人站在了保险公司的这一边,认为案件“细思极恐”,要求保险公司彻查。

  这也牵扯到法理层面的探讨,有学者表示,

  第三者应该为本车以外的人和物,但不应包括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防发生道德风险;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应该是以机动车对受害者(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对自己及其家庭成员应负赔偿责任,这是赔偿责任,而自己赔偿自己或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往往是共有财产,自己赔偿自己财产,这从逻辑上有些欠妥。

  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目前国内各种骗保层出不穷,自残的不在少数。前几年,还有报道专门有人谋害残疾人士骗保,有得绝症的骗保等,不在少数。”

  但是,从本质来说,这些多是对保险公司硬功夫——理赔的考验。赔与不赔,在于法律、规则与证据。

  所以我们更相信,能够支持行业车险健康走下去的理赔模式,仍然是该赔的赔,该不赔的不赔,要具有专业性,经得起质疑。

  而不是该赔的想办法不赔,不该赔的乱赔,没有行业信服力,也就更容易让公众产生质疑。

  这,更需要保险理赔条线从上至下能够真正形成合力,整个车险经营管理能够从内到外形成合力。

  但目前能够做到这一步的保险公司,从整个行业来看,真的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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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urance Today-

  车险理赔的精进,方才是未来车险角力主战场之一

  面对各类情况多样的案件,如何收集到最全面的材料,做出最正确的理赔决策,这是车险理赔人存在的价值。

  就像这个案例,我们相信,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也是需要讲究证据的。

  理赔人能否拿的出关键性的证据,证明出这个案子确实存在故意行为,这也是理赔人作出理赔决策应该遵循的一种职业操守。

  事实上,这起案件争论的焦点,无非还是在于要界定肇事者的行为是客观有意还是无意。有意为之属于犯罪,无意为之属于保险责任。

  这也让我们联想到了车险行业里的一位反欺诈大咖常讲的一个类似的玩笑:“夫妻之间要和睦相处,如若闹翻了,与其离婚,不如开车把对方直接撞死算了。”

  正因为有了家庭成员这层关系,这时也就有了车险反欺诈,更需要反欺诈从中发挥作用。

  理赔人的价值,亦是如此。

  从看似复杂的案子中,通过正常的案件调查程序排除疑点,还原事件真相,做出最正确的决策,这是车险理赔人永不可被替代的核心价值。

  但是,如何能够让车险理赔工作变得更高效,加快理赔的服务效率,提高理赔服务的诉前调解成功率,发挥出车险理赔人最大的专业化价值,又是需要保险公司与时俱进的。

  莫要把车险理赔人的精力都浪费在一些小案之上,浪费掉每一名车险理赔人原本应该用于交还给生活的时间,做着一些拖慢理赔流程的“无用功”,甚至降低了客户服务的满意度,这应是所有车险理赔管理者最该思考的事情。

  车险赔付率已然攀升至75%,给了消费者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之余,也到了认真思考,前端渠道多年争雄之后,如何向后端要效益,向理赔精细化、真实性,运营的精细化要效益?

  后记

  车险的与时俱进

  车险行业的进步,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大方向上看,车险行业通过一系列改革,在大面上已经做到了。

  只是,在车险改革转型的过程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类似上述的案例,在时刻提醒保险业,车险理赔的落地执行,也该加速了。

  如今市场中的车险理赔手段,已经通过科技创新迭代,通过车险理赔服务模式的整合和外包,进一步地形成了专业性的聚合。

  但如果保险公司对于车险模式的认知还停滞在十年前,就像不清楚商车改革后家庭成员已经不再是车险免责条款中的内容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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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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