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看详情
社评:美方可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刘新云、蒙永山提起公诉

2021-10-09 新京报
语音播报预计21分钟

10月9日,据最高检消息:检察机关依法对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蒙永山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新云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新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新云,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新云利用担任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菏泽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济南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新云担任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违背信息化技术发展和项目建设规律,在有关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新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8月27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刘新云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刘新云、蒙永山提起公诉

刘新云(资料图)

8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山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刘新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新云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交“政治骗子”,热衷政治投机,造成恶劣政治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弄虚作假骗取学历,违规配备、使用秘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滥权妄为造成重大损失。

刘新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新云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今年4月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官方简历,刘新云生于1962年9月,1981从山东省公安学校毕业后进入淄博市公安局工作,历任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局长等职。

1995年,刘新云任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1998年明确为正县级,后兼任巡警支队政委、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等职,2002年出任淄博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

2005年,刘新云调任菏泽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明确为菏泽市副市级干部,2008年任菏泽市副市长,继续兼任市公安局局长。

2011年,刘新云调任济南市副市级干部、济南市公安局局长,任职三年,于2014年调任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兼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主任。

2018年,刘新云调任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至今年4月被查。

今年8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要坚决肃清孙力军、龚道安、邓恢林、刘新云等人流毒影响,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开展全面清理整顿。

内蒙古检察机关依法对蒙永山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蒙永山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蒙永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蒙永山,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蒙永山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月24日,据高检网消息: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蒙永山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蒙永山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年8月16日,蒙永山被“双开”。

经查,蒙永山背离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官迷心窍、跑官买官被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收受财物,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执法犯法、以案谋私,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甚至在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期间仍然不知收敛;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处理、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刘新云、蒙永山提起公诉

(资料图)

蒙永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蒙永山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今年6月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消息,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蒙永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蒙永山长期在政法领域工作,先后在广西和青海任职。

他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等职。2018年10月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后任代检察长、检察长。

刘新云简历

刘新云,男,汉族,1962年9月生,山东淄博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

1979.09--1981.07山东省公安学校学习

1981.07--1983.03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二处办事员

1983.03--1984.05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

1984.05--1985.03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机动队民警、副队长

1985.03--1989.07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科级侦察员(其间:1986.02--1987.09挂职任淄博市淄川区东坪乡经委副主任;1987.09--1989.06中国人民警官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干部专修科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学习)

1989.07--1992.07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淄川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

1992.07--1993.07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张店大队大队长

1993.07--1994.07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兼张店大队大队长(副县级)

1994.07--1995.05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局长、副县级侦察员

1995.05--1997.07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张店公安分局局长(1993.09--1997.01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7.07--1998.08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8.08--1999.03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巡警支队政委(正县级)

1999.03--2001.04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兼巡警支队政委

2001.04--2002.12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兼巡警支队政委、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其间:2001.04--2001.07第五期全国公安机关青年干部研修班学习)

2002.12--2003.12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兼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

2003.12--2005.12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

2005.12--2008.11山东省菏泽市副市级干部,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04.09--2006.12山东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8.11--2011.12山东省菏泽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1.12--2012.07山东省济南市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07--2014.12山东省济南市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4.12--2018.01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兼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主任

2018.01--山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21年4月被查。

蒙永山简历

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1999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刑法学研究生进修班。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

2006年9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14年3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2018年10月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2018年11月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

2019年2月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21年6月,主动投案。

(责任编辑:王治强)
查看全文
去“和讯财经”看本文专题

标签推荐

推荐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