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遗嘱信托是立遗嘱人(同时也作为遗嘱信托的委托人)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
·遗嘱信托只有在委托人身故后才能生效。
·对于生前希望自己管理控制财产又想解决百年之后财富传承需求的立遗嘱人而言,遗嘱信托尤其适用。
·要设立有效且有用的遗嘱信托,需要生前做好财富规划,与信托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共同商讨确认适合自己的遗嘱及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作为海外家族财富传承的常见工具之一,在过去一直未被国内家族财富领域过多探讨和重视,实务中也少见遗嘱信托的踪影。
近两年来,遗嘱信托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并被信托公司开始实践,这不可不归功于《民法典》对于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等事项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遗嘱信托效力的肯定。
遗嘱信托的价值
遗嘱信托是立遗嘱人(同时也作为遗嘱信托的委托人)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在其身故后,将其遗产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装进信托里,作为信托财产信托于受托人,受托人按照立遗嘱人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实现其财富传承的安排。遗嘱信托和生前信托相比,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世时设立并生效的信托,而遗嘱信托则只有在委托人身故后才能生效。两者在信托端涉及的主体及结构并无显著区别,均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如需设置则要明确指定,并非是遗嘱信托的必备主体,但有助于遗嘱信托目的的实现。遗嘱信托在遗嘱端可设置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角色,主要负责管理遗产,将对应部分交付进信托,成为信托财产。
遗嘱是一个相对单一的传承工具,立遗嘱人仅能对已有财产进行较为机械的安排,对于继承人如何使用遗产也无法实现有效控制。相较于单纯通过遗嘱安排遗产而言,遗嘱信托有其特殊的功能与意义,这也是遗嘱信托存在的价值。
一者,遗嘱信托增加了受托人的角色,一个稳定存续、声誉优良、具备财富管理能力的受托人能够更为长久、持续地执行立遗嘱人对于资产配置、信托利益分配及家族传承的安排,也能使得装进遗嘱信托的这部分遗产得到更为积极有效的管理,实现家族财富持续性增长,从而更好地实现作为受益人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这一优势在受益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具备管理财产能力的情况下更为凸显。
再者,立遗嘱人同时也是遗嘱信托的委托人,立遗嘱人可以设置更为复杂的遗产管理规划和更为完善的遗产按条件分配方案等,实现财富的跨代传承或传承给暂时还未出生的受益人。通过遗嘱方式将遗产一揽子给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能会导致没有能力管理财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挥霍浪费或管理失当使得遗产过快流失,也不能保障后代的生活。在遗嘱信托下,一方面可以设置受益人的条件,满足条件的后代可以被追加为受益人;另一方面可以设置领取信托利益的条件,满足条件才可以领到对应的信托利益,从而对后代实现了教育、事业、婚姻等正向激励和约束。所以,对于立遗嘱人而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生前的多重意愿,并使该意愿在自己百年后得到长久地执行。
此外,从资金、费用角度考虑,立遗嘱人在生前也无需资金占用,无需负担信托设立费、管理费等额外费用;而遗嘱信托也能够实现合法节税目的,如国内目前通过遗赠转让房产可以免征增值税和土增税,税筹功能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更为显著。由于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虽然可能无法完全避免财产遗赠产生的税负,但相较于生前交易过户,程序简便且税务成本大大降低。
总体来说,遗嘱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手段,能够实现立遗嘱人多方位的需求,对于生前希望自己管理控制财产又想解决百年之后财富传承需求的立遗嘱人而言,遗嘱信托尤其适用。
遗嘱信托缘何生效难
●生效要求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遗嘱信托都经历了长久的发展。民事信托发展成熟的英美法系国家中,以美国为例,《美国信托法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Trust)中规定,遗嘱信托必须通过有效遗嘱设立,遗嘱必须具备设立信托的意图和其他必要条件,包括确定的信托财产、受益人和信托目的等。《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规定,遗嘱信托自立遗嘱人身故时生效,并且不以信托财产的转让为条件,但受托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信托安排,而遗嘱信托的成立要件和一般信托基本一致,包括委托人的资格、委托人的意图、确定的受益人、受托人有履行信义义务的职责等。
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在《信托法》中也规定了遗嘱信托的相关制度,例如,遗嘱生效时信托生效,以及遗嘱信托的信托承受催告规定,即利害关系人有权催告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确认是否承受信托,受托人需给予确定的答复。在给定期限内,如作出接受任命的意思表示,则与受益人之间发生信托法律关系;如不予答复或拒绝,则视为不承受该信托。并且,利害关系人在遗嘱中未指定受托人、受托人不承受或无法承受信托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法院选任受托人。
中国境内的情况是,在《民法典》出台前,仅在《信托法》第八条规定,可以通过遗嘱这一书面形式设立信托,及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国内遗嘱信托受托人选任层面与境外比较相似,优先遗嘱指定受托人,特殊情况发生时,可由受益人另行选任。但《信托法》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较为简单,也无实操性的法律指引。《民法典》出台后,也仅重申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但究竟遗嘱信托遵循何种程序、和生前信托比是否有自己特殊的规则,仍旧语焉不详。
整体而言,我国法律制度对于遗嘱信托的规定与生前信托的生效条件、管理等并无区别,使得遗嘱信托的功效打折;此外,对于遗嘱信托的程序、与其他法律冲突时的解决等问题未作约定,使得对于遗嘱信托生效的判定存在不确定性。
●实施难点
因为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设立的,遗嘱有效是能否设立一个有效遗嘱信托的重要前提。法律上关于遗嘱有非常详细和严格的要求,既有对立遗嘱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的考察,又有对遗嘱订立形式的规定,比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还有对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要求等。《信托法》要求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使得遗嘱信托也仅限于书面这一种形式,而非像英美法系下,还可采用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
《信托法》第九条对于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载明事项进行了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等;司法领域法官在判断是否构成遗嘱信托及遗嘱信托是否有效层面也较为谨慎。
此外,遗嘱内容的实现离不开遗嘱执行,遗嘱实际执行方能实现立遗嘱人遗愿、保护继承人/受益人利益。从遗产装进信托的角度,遗产的种类非常多样,除了资金,还有可能是房产、股权、艺术品等各种各样的资产。由于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仍可能无法完全避免财产遗赠产生的税负。此外,对于一些无法公示登记完成转让的财产类型,目前法院采取的是变现为资金再转入信托中的折衷方法,但这可能未必是最符合立遗嘱人生前意愿的方式,如有些资产立遗嘱人只希望以实物资产的方式进行一代代传承。
基于此,目前国内更为常见的往往是通过生前信托加上遗嘱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即委托人生前设立家族信托,并通过遗嘱安排,将身故后的遗产装进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戴安娜王妃设立的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并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则,让两个儿子在成年且成熟之后,才能从受托人手中逐渐获得母亲遗留下来的遗产;与之对比,梅艳芳设立的“生前信托+遗嘱”则是生前设立家族信托装入资产,将母亲作为主要受益人之一,并在遗嘱中写明将所有遗产全部装入家族信托。与遗嘱信托比,“生前信托+遗嘱”这一模式在境内的语境下有其优势——在委托人已身故的情形下,如届时受托人拒绝受托,并且在国内《信托法》下遗嘱信托会迟迟无法生效,这会导致遗嘱信托最终是否可以落地存在不确定性。而“生前信托+遗嘱”在安排时往往就会与受托人就遗嘱内容进行对接,在遗嘱生效后受托人也可以迅速介入,对于委托人而言,确定性更强。
如何发挥遗嘱信托功能
虽然国内遗嘱信托发展缓慢,但从司法判例及信托公司的实践来看,无论是立遗嘱人还是受托人,都在探索和实践遗嘱信托,也正是由于设立和执行遗嘱信托面临诸多困难,对于困难的破局以及成功落地遗嘱信托也更有价值和意义。
对于立遗嘱人而言,要设立一个有效且有用的遗嘱信托,最好的解决措施仍是生前做好财富规划,与信托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共同商讨确认适合自己的遗嘱及遗嘱信托,提前搭建好遗嘱信托框架,设计对于立遗嘱人最为可行的信托方案。方案要点包括:
第一,筹划不同类别的财产在身故后进入遗嘱信托的可操作性及相应成本,确保受托人承托及信托财产转让、登记的可行性。以房产的处置为例,房产是由遗产管理人先行变现再将现金装入信托、还是将房产过户到信托或信托持有的持股平台名下,或等过户到某个继承人名下再将房屋的居住权与信托结合等,需基于立遗嘱人的需求及操作可行性与成本综合考虑。艺术品的处置更为复杂,需要委托人、受托人提前与艺术品保管、评估等机构沟通交流,确认管理方案。
第二,安排好遗产管理人与信托监察人。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出现后,遗嘱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后,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立遗嘱人在世时就可以确定遗嘱执行人(即遗嘱生效后的遗产管理人),并让其开始介入财产的梳理及与受托人对接的工作。在遗嘱信托的设立和生效后的管理阶段,遗产管理人都可以与受托人紧密配合,保障遗嘱信托财产端的转移、登记手续顺利有效执行。实践中,遗嘱执行人也可由受托人担任,从而实现两者角色的统一及便利性。当然也可以由两方担任,实现互相监督。
第三,安排好信托的各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遗嘱信托的存续期、受益人及新增受益人条件、信托存续时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信托终止时的信托利益分配安排,保障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实现。
待方案协商确定好后,通过专业人士协助起草遗嘱,并与受托人提前缔结信托合同关系,对受托人的受托进行约束及保障,保证遗嘱信托生效的确定性。遗嘱信托在委托人百年后正式生效,届时再由受托人进行受托运作,并由信托财产承担费用,这也使得立遗嘱人身前无需承担额外成本,也能满足在世时仍想自行把控资金、资产的立遗嘱人需求。
对于受托人而言,虽然目前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但同时也带给受托人一些空间去灵活设计遗嘱信托,专业受托人也应根据立遗嘱人实际情况并整合信托公司、律所、公证机构等资源,确保遗嘱信托的有效性及稳定性,这也是遗嘱信托受托人价值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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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