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看详情
社评:美方可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

遗产继承中的误区

2021-09-28 金融博览财富杂志 微信号
语音播报预计26分钟

 

作者|王旭「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国际受托人与财富管理者学会成员」

提要:

·误区一:有了公证遗嘱就可以直接继承分割财产

·误区二:公证遗嘱才有效力,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误区三:遗产继承中孙子女和子女享有一样的继承权利

·误区四:独生子女家庭无需继承规划

·误区五:遗产继承加生前赠与等于财富传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经历了创富阶段的洗礼和守富阶段的沉淀,逐渐进入到了财富传承阶段。在我国,遗产继承是常见的财富传承方式之一。

《民法典》正式生效后,遗产继承迎来了许多新的变化,例如,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遗产管理人规则细化等,相应规则一方面使得继承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又使得继承更加复杂。面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纠纷和日益复杂的法律实践,公民对遗产继承知识的学习变得更加必要。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数据,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最常见五类遗产继承纠纷分别是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纠纷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纠纷(见图1)。在实践中,更多的遗产继承纠纷以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通过法院审结的往往是冰山一角,实际发生的遗产继承纠纷远远多于司法判例向我们呈现的数量。

遗产继承中的误区

想要避免遗产继承纠纷,首先要认识遗产继承中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有了公证遗嘱就可以直接继承分割财产

正解:有了公证遗嘱,遗产继承仍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

遗产继承中最常见的误区便是认为一纸遗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很多居民普遍认为只要把财富的分配在遗嘱中写清楚,再去公证处做一下公证,继承人拿着这样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便可以直接分到遗产。然而,实践中的遗产继承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比如在常见的房产继承和存款继承中,仅仅持有一份有效的公证遗嘱无法直接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也无法直接到银行办理存款转移(小额存款除外)。

以北京为例,除非通过法院拿到了法律文书,其他情况下公民继承房产通常仍需经过继承权公证。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公证与遗嘱公证不同,在公证机关也属于两类不同的业务。办理了遗嘱公证,在继承开始后仍然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因此,如果要继承一套房产,仅仅手持一份有效的公证遗嘱无法直接办理过户,往往还需要到公证处先行完成继承权公证并缴纳相应费用。虽然《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继承人可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新方式”,但“新方式”办理仍需通过核实情况、提交各种材料进行申请、材料查验等复杂流程,以达到与继承权公证相似的效果。最重要的是,即使有了新规定,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中心往往仍会要求继承人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因此,继承权公证依旧是房产继承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通常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对遗嘱效力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一旦法定继承人认为该遗嘱效力存在问题,无论持有的遗嘱是否是公证遗嘱,继承权公证均有无法通过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并非争议解决机关,若当事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则公证处无法办理公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通过调解或者漫长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因此,遗嘱继承不仅面临继承权公证这一程序,还面临无法通过该程序的风险。

其实,不仅我国的规定如此,在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即使有了遗嘱也需要经过遗嘱认证(Probate)的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实际上是为了保护相关人的利益,这些相关人中就包括未在遗嘱中获得利益或获得较少利益的人。比如在遗嘱中,姐姐A获得的份额远远高于两个弟弟B和C,此时通过继承权公证、国外的遗嘱认证等程序,就可以给予B和C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民法典》生效后,继承的程序变得更为复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未来继承开始后还需要由遗产管理人开展以下工作:(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程序不能被公证遗嘱所免除,但被继承人可以在遗嘱中确认遗嘱执行人,该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将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履行上述义务。在《民法典》生效、遗产管理人规则细化的背景下,建议在遗嘱中明确遗嘱执行人的选任,为顺利完成遗产继承作准备。

综上,遗产继承需要经历复杂的继承程序,一份公证遗嘱无法免除上述程序,掌握遗产继承程序,规避遗产继承风险十分重要。

误区二:公证遗嘱才有效力,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正解: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遗嘱与公证,似乎成了遗产继承中的双胞胎,很多人认为遗嘱只有经历了公证才具备了“生命力”。但实际上,不论是2021年1月1日前适用的《继承法》还是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均无此种规定。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更是列明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相应形式的遗嘱均具备法律效力。因此,遗嘱并非必须经过公证才具备效力。

《民法典》生效前,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项规定实质上赋予了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类型遗嘱的效力。然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并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在《民法典》生效后,即使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在具备订立有效遗嘱能力时,立遗嘱人依旧可以立一份其他形式的遗嘱来替代公证遗嘱。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此之后公证遗嘱不再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本身的真实性更具有证明力,在办理继承权公证及诉讼程序中具备一定的使用优势,立遗嘱人应当根据遗嘱内容、未来争议出现的可能性等情况,综合评估决定是否对所设遗嘱进行公证。

误区三:遗产继承中孙子女和子女享有一样的继承权利

正解:在遗产继承中,孙子女的权利与子女权利大不相同

“隔代亲”是我国家庭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下简称祖父母)往往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以下简称孙子女)非常疼爱。此外,继承发生时往往二代子女已经具备了很强的独立生活能力,因此,在我国很多一代成员希望能将财产直接给到孙子女手中,其中有很多人更是认为即使什么都不做,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孙子女也可以分到自己的遗产。

实际上,在法定继承中,孙子女并非其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既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亦不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在发生法定继承时,孙子女很难继承到祖父母的财产。只有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代位继承情况,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才有可能继承相应遗产,而此种情况在实践中属于特殊的小概率事件。

孙子女不属于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使得孙子女成了继承中的“外人”,一旦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外人”时,属于“外人”部分的遗产将按照遗赠处理。法定继承人和“外人”通过遗嘱拿到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定继承人如果想放弃继承,要在遗产处理前,主动以书面的方式表明放弃继承,否则认定为接受继承,相比之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孙子女作为“外人”想要拿到遗产,则要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当然,孙子女作为“外人”也并非没有任何“好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根据上述规定,比如祖父母遗产总额为200万元,债务和欠税总额为100万元,祖父母遗嘱规定自己名下的100万元财产由孙子和孙女平分,但对名下的另外100万元资产未作分配。此时,另外100万元未在遗嘱中分配的资产将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由于债务和欠税总额为100万元,法定继承人应当偿还这100万元,而孙子孙女在此种情况下则无需偿还。

误区四:独生子女家庭无需继承规划

正解:在遗产继承中,独生子女家庭也面临一定的风险

在遗产继承中,一个较大的误区就是独生子女的传承无需规划。实际上,独生子女家庭同样面临继承风险。

首先,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并不仅有子女,还有配偶及父母。因此,若被继承人A发生意外但其父母、配偶、独生子女均健在,分割完夫妻共同财产并确定遗产范围后,分配给子女的仅仅有遗产的四分之一,遗产的二分之一将由A的父母二人继承。一旦此种情况出现,相应财产有可能无法再回到A的独生子女及配偶手中。实践中,还存在父辈因子女去世而伤心过度,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就去世的情况。此种情况发生时,相应财产将由A父母的配偶、子女继承,即A子女的大伯、二伯和姑姑等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可以分得A的这部分房产,A的独生子女和配偶将有可能无法取得相应财产。

此外,即使子女分得了一定份额的遗产,若子女尚小不具备自己管理财产的能力,A的配偶将代为管理相应财产,此时配偶若出现再婚等情况,对独生子女的权益会造成一定的潜在影响。同时,若被继承人未进行传承规划,即使子女已成年且无需A的配偶代管财产,一大笔遗产直接给到子女也有可能引起财产挥霍等负面问题。

因此,虽然独生子女家庭的遗产继承风险相对较小,不会出现子女之间争产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独生子女家庭就没有继承风险,不需要继承规划与安排。不论何种家庭类型,财富继承的规划都非常重要。

误区五:遗产继承加生前赠与等于财富传承

正解:财富传承有多种方式,遗产继承只是其中一种

很多一代家族成员认为除了生前赠与外,财富的传承只能通过遗产继承来实现。实际上,将财产传承给后代有多种方式,遗产继承只是其中一种。财富传承的规划应当经过财产梳理、传承工具了解与对比、传承规划的制定与执行。通过上述阶段,可以为不同的财产类型选择合适的传承方式,无需拘泥于遗产继承。除了书写遗嘱、生前赠与外,还可以通过家族信托、民事信托、遗嘱信托、保险等多种方式传承财富。

家族信托作为高净值客户常见的财富传承工具,可以有效避免遗产继承带来的诸多问题,此外,家族信托激励引导后代成长、防止后代挥霍、资产保护债务隔离等功能优势也非常明显。然而,家族信托存在1000万元的资金门槛,并不适合所有家庭,加之现阶段除金融资产、股权外,其他资产放入家族信托的实践尚不成熟,境内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家族信托尚无法完成所有居民、所有类型资产的传承。在境外信托中,多种资产类型装入信托的实践已相对丰富,随着我国境内信托实践的发展,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家族信托装入其他资产类型的实践也会越来越成熟。

相比之下,民事信托、遗嘱信托等传承工具对财产种类和资金门槛没有过多的要求,对大部分家庭来说是一种可行的财富传承工具。因此,除设定遗嘱之外,在财富传承时我们也可以通过寻找专业律师设立家族信托、民事信托、遗嘱信托等,来完成财富的有序传承。

总体而言,做好财富传承,应掌握以下三个要点:一是充分认识遗产继承的内容及规则,了解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相关知识;二是充分了解遗产继承需要经历的复杂程序,了解遗产继承的局限性及可能面临的问题;三是不囿于遗产继承的单一财富传承方式,了解多种财富传承工具,选择最适合自身情况的工具传承财富。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金融博览财富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李佳佳)
查看全文
去“和讯财经”看本文专题

标签推荐

推荐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