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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车私下“抵押”被诉,检方:系累犯,涉类似案件被判15年

2021-09-26 新京报
语音播报预计6分钟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男子胡某将借来的别克车“抵押”给他人,获利的赃款被用于还债和赌博,而车主却毫不知情。9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胡某涉嫌诈骗一案,庭审中,胡某表示认罪,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件当庭未宣判。

男子借车私下“抵押”被诉,检方:系累犯,涉类似案件被判15年

庭审现场。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摄

瞒着车主将借来的车“抵押”

9月26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胡某涉嫌诈骗一案。

检方指控,2020年6月至11月间,胡某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取得高息回报为由,骗取费某杰、侯某、王某等人共计15万余元。2020年7月,胡某又以借车为由,骗取朱某奇别克牌GL8汽车一辆,但随后他却将该车抵押给他人,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95000元。

今年1月15日,因有人报警,胡某被传唤到派出所后交代了上述事实。后胡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今年2月9日,胡某被西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检方还提到,胡某曾于2005年至2006年间,以租赁汽车为名,采取支付部分租金的手段,先后诱使100余人逾期签订租赁合同或达成口头租赁协议,骗取汽车100余辆,总价值达500余万元。此后,其中绝大部分汽车被胡某“抵押”给他人。

2007年12月19日,胡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7年12月26日,胡某刑满释放。

检方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欠款

庭审中,胡某表示认罪。

对于骗取朱某奇别克牌汽车一事,胡某承认,自己瞒着朱某奇把车抵押给了他人,并称当时的交易地点是在一个地铁站附近,对方来了4个人,并让他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胡某还解释称,当时他是一家饭店的外卖部主管,借来别克车本意是为饭店送餐,直到自己资金紧张,才想着短期抵押。“本来想着等有钱了再把车赎回来,但事发不到一个月就被民警抓了。”

庭审现场,朱某奇作为公诉方证人出席,他表示,车辆的产权登记证也一直在他手中,自己对胡某的作为并不知情。事发后,是民警通知他车辆已被“抵押”。

胡某还供述称,对于涉案赃款,他均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欠款。

检方认为,鉴于胡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胡某所具有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当庭未宣判。

校对 贾宁

(责任编辑:董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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