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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银行跨境贷款迎来余额上限指标 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亦将放宽

2021-09-19 财联社
语音播报预计9分钟

财联社(上海,实习记者 徐川)讯,近日,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境内银行应按照宏观审慎的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是一次全新的监管指标,将降低跨境贷款对境内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同时,《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将有助于增加人民币在国际投融资方面的使用程度,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首次设置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要求

此次,共有27家银行机构的境外贷款业务将受到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的统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6家国有大行、12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北京、上海、江苏)以及3家外资行(汇丰、花旗、渣打)中国区银行。

依据《规定》,对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具体看,要求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同时,《规定》也明确给出了上述两项比较指标的计算公式,分别是: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规定》亦表示,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与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均为1.5,其余银行则为0.5;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和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分别为1、0.5。

对于超过指标上限的情况,《规定》要求银行机构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这是一次全新的规定。监管综合考量境外贷款有一定风险,尤其涉及到外币贷款,可能存在汇率风险,新设境外贷款的余额上限相当于一个贷款集中度的风险控制。”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另一方面,境外贷款会涉及到资金的跨境流动,这本身也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方向。

对于贷款余额上限的监管指标,曾刚分析认为,其中既包含了银行的一级资本,能够考虑到境外贷款对银行自身可能产生的风险;也有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动态调整,从而反映出根据不同时点,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管控需要。

某银行资深宏观研究员表示,设置上限,主要出于宏观审慎方面考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推进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但同时此举对银行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银行需要对市场负债、期限和币种结构进行精细化管理等。

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

《规定》亦指出,目前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较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

对此,《规定》放宽了这一限制,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

贷款提供方式上,将允许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便于境内银行和境外境外合作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更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也要鼓励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服务全球,更多地参与全球金融市场治理。

“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提供资金支持,银行本身能够进一步开拓市场,贷款投向的范围可以覆盖到境外的企业。”曾刚亦表示,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会提升境内银行参与国际金融或信贷市场的能力,体现出我国金融业双向开放的大背景。

曾刚进一步表示,另一方面,境内银行的境外贷款也将支持中资企业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发挥金融开放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将有助于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

(责任编辑:董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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