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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最高可申500万元“创业贷”

2021-09-15 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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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满楼

本报讯 《青岛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发布,细则明确了创业扶持的扶持对象、扶持内容和办理流程,困难帮扶的帮扶对象、帮扶内容和办理流程。

退役军人享这些创业扶持

青岛市创业扶持对象为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且在青岛市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创业扶持包括创业贷款贴息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青岛市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细则明确了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的贷款额度发放创业贷款,最长3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商业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执行。

细则明确了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青岛市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小微企业,以及吸纳退役军人同时符合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残疾人岗位补贴等其他补贴政策条件的,不得重

复享受奖励。

申请创业扶持需要这么办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按照规定条件及程序办理。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为户籍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且在青岛市范围内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诚实守信,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金融机构认可的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为户籍地或安置地在山东省且在青岛市范围内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3年内);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符合个人贷款相应条件,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退役军人办理创业贷款需本人向创业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需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供申报材料。

此外,具有青岛市户籍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大病专项救助、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和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责任编辑:李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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