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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残疾按摩师故意伤害案二审维持原判,双方家属均称会继续申诉

2021-09-10 新京报
语音播报预计10分钟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 蒋鹏峰 白德彰)9月10日上午9时,辽宁残疾按摩师于海义涉嫌故意伤害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庭进行二审公开宣判。9时20分左右,辽宁高院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于海义的上诉,维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于海义通过视频在抚顺市看守所参加庭审。

庭审前,于海义姐姐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于海义被捕后家属一直未能与其会面,据辩护律师殷清利介绍,于海义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在刺伤被害人吕某后于海义有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

被害人吕某妹妹称,据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哥哥在还未打开按摩店的门时,于海义已将刀备好,他们对判决结果非常不满意,后面会继续向法院申诉,为哥哥伸冤。

于海义代理律师殷清利表示,后续将与于海义本人及家属进一步沟通,尊重家属意愿,再决定是否进行申诉。于海义姐姐在庭审结束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不满判决结果,将继续为于海义申诉。

辽宁残疾按摩师故意伤害案二审维持原判,双方家属均称会继续申诉

庭审现场。图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于海义防卫手段超过必要限度,维持原判

据二审判决书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梳理的案情显示,2018年9月18日2时7分许,吕某酒后来到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在门外敲门。于海义在店内一楼休息,被敲门声叫醒。吕某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于海义以“关门了、不营业了”为由,未给其开门,吕某在门外用力推动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足疗室取出折叠尖刀返回,并在客厅门口掰开折叠尖刀。此时吕某推拽开大门,通过门厅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欲进入客厅。据案发时监控视频显示,吕某对于海义存在推搡及殴打动作,于海义有后退动作,随后又被推到冰箱位置,冰箱出现明显晃动。二人互相推搡后,于海义持刀捅刺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

在二楼休息的丛某某、王某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于海义让丛某某拨打“120”,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确认,吕某系被带刃刺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于海义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对于于海义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吕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属于“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于海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宣告于海义无罪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吕某在实施不法侵害时,未携带和使用任何凶器,对于海义只有推搡行为,无论手段还是暴力程度,均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程度,而于海义在此情况下持刀捅刺吕某腹部一刀,其采取的防卫手段、强度和造成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辽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辽宁残疾按摩师故意伤害案二审维持原判,双方家属均称会继续申诉

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第三方律师解读:焦点问题在于防卫行为是否过限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志介绍,结合2020年9月3日两高一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五个要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具备防卫意思,针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李宁志律师认为,从一审法院公开的案件事实来看,对于于海义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是否属于防卫过限主要依据的是损害结果与行为是否过限,对于防卫行为没有过限,结果存在过失的情况下,现在没有法律依据及司法解释认定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他期望二审法院考虑下正当防卫中行为没有过限,而损害结果存在过失情况下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防卫过当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于海义姐姐向新京报记者介绍,于海义身有残疾,他的残疾人证显示,于海义为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4级。

2018年9月29日,于海义因故意伤害罪被批捕。2019年3月17日,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8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看守所法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于海义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于海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宣判结束后于海义经与律师会面后决定提起上诉。于海义家属对判决结果不予认同,支持于海义上诉。

2021年7月20日9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辽宁抚顺看守所法庭进行二审庭审,法院未当庭宣判。

编辑 刘倩

校对 赵琳

(责任编辑: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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