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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解读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让“围猎者”得不偿失

2021-09-08 新京报
语音播报预计17分钟

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六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今天发布。其中提出,“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的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新京报记者发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做法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已在部分地方纪委监委试点。

北方工业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律系主任王海桥教授认为,受贿行贿一起查、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将增加行贿行为的违法成本,甚至令其得不偿失,这种综合治理措施,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进一步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

为何要受贿行贿一起查?

9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十九大的重要决策部署,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2018年3月通过的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为何要受贿行贿一起查?

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指出: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王海桥认为,在刑法理论上,行贿和受贿是典型的对向犯,一般有受贿必然有行贿。我国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倾向于鼓励行贿人协助立案侦查,以打击受贿犯罪、腐败犯罪。但反腐实践证明,仅仅侧重从严打击受贿,不对行贿进行有力打击,难以彻底改良整个社会的风气和腐败滋生的土壤。不严惩行贿,一些不法商人就会想方设法围猎、腐蚀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攫取非法利益。因此,需要加强对行贿行为的惩戒力度,对腐败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王海桥介绍,行贿受贿一起查,还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也是中国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升反腐败水平的需要。

记者注意到,自十九大做出“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部署以来,天津、江苏、湖南、湖北、海南等多地纪委监委均已采取行动。

2018年,天津市纪委监委把“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当年重点任务和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作出部署。当年上半年,天津市各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涉嫌行贿人数超过受贿人数。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在具体做法上,天津市纪委监委在调查人数增加的同时,天津市实现了“四个转变”,即从移送贿赂问题线索向直接调查处置转变;从重调查受贿问题向受贿行贿问题并查转变;从重处理受贿人向受贿人行贿人并处转变;从重调查处理涉嫌行贿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向调查处理涉嫌行贿的所有人转变。

2018年1月至6月,湖北省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涉嫌行贿犯罪案件159件,同比上升7.7%。

海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8年到2021年8月初,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涉嫌行贿人员32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3人,有力支撑“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部署要求落地见效。

另据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披露,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犯罪59593人、“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37277人,较前五年分别上升6.7%和87% 。

重点查办哪些行贿行为?

《意见》明确,对五类行贿行为坚决查处,分别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今年8月初,中国纪检监察网曾以《破除“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同盟》为题,披露了云南昆明开尔公司行贿案,该公司为攫取不当利益,行贿105人,最终受到惩治。

这是一家靠着企业法人5000元起家的企业,短短几年间将业务做到覆盖云南全省16个州市,在11个州市成立分公司,涵盖全省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单位,年营销额达2亿元。

2020年10月,云南省纪委监委宣布,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郑少峰涉嫌严重违法,向公职人员行贿,已被留置,配合调查。

“送钱,就可以把一些领导摆平。送钱,一些领导就同意让你做一些项目。”在调查中,郑少峰坦言自己公司高速扩张的“秘诀”就是“送钱”。

开尔行贿案涉及105名国家公职人员,涉及省管干部9人,处级及以下公职人员96人。其中,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2人,省管干部3人,处级干部3人,其他公职人员6人。党纪(政务)立案24人,省管干部5人,处级干部14人,其他干部5人。

王海桥指出,有的人行贿是因为对方索贿,这种情形往往存在一定的可宽宥因素,但是对于主动围猎并多次行贿、巨额行贿的行贿人,显然有必要加大打击力度。

王海桥认为,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大大加强,同时也要看到,很多行贿人既非党员也非公职人员,对他们的惩戒手段比较缺乏。最新印发的《意见》,划出了重点惩治五类行贿行为的红线,有助于进一步遏制腐败增量。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如何精准实施?

今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要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的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记者注意到,早在去年全国已有湖南、福建、广东、浙江多地探索试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2020年6月,湖南省纪委监委发出通报,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36名个人被列入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一批“黑名单”。

黑名单上的企业和个人,有的靠行贿获取工程项目,有的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串标,有的出借或者挂靠资质,有的中标后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通报明确,自名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他们都将受到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等联合惩戒。

陕西、海南等多地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其中,陕西省在省级层面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将“围猎”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台账管理。海南省纪委监委则在原检察机关行受贿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对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字段进行分类梳理、补录补正,提高查询效率。同时,采集2008年以来全省所有贿赂犯罪案件的判决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共计四千余份,涉及行贿人员近万人次,丰富行受贿人员信息库的数据信息。

在广东省深圳市,政府项目实行行贿行为一票否决制度,只要有行贿记录,就不能参与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等政府项目。

为什么要推出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王海桥介绍,行贿往往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黑名单这种惩戒方式有助于在重点领域精准地加大行贿行为的违法成本,甚至让行贿者得不偿失,比单纯的刑事打击更有效。

在追缴行贿人非法获利方面,新近印发的《意见》要求: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精准运用行贿人黑名单,防止泛化、滥用?

王海桥指出,当前纪检机关办案采取“一案双查”,既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又查执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查办案件有严格流程,需经层层审批。在行贿人黑名单建设过程中,需打通数据壁垒,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现象。

在协同方面,新近印发的《意见》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刘越

(责任编辑:李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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