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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一儿童骑行时被狗绳划伤脖颈,法院判定狗主人担责七成

2021-09-08 新京报
语音播报预计6分钟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北京海淀一步行道上,6岁的小宇(化名)晚间在骑行儿童自行车时,被相向而来的王女士手中的狗绳划伤颈部。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小宇的法定代理人将王女士诉至法院。9月8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需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67元。

6岁儿童在骑行时被狗绳划伤脖颈

原告小宇的法定代理人诉称,2020年6月某晚8时20分左右,小宇在步行道上自西向东骑行儿童自行车时,他的颈部与王女士手中的可伸缩式拴狗绳接触,造成划伤,伤口长约9厘米。小宇的法定代理人认为,王女士在遛狗过程中将狗置于身体左后视线盲区,狗绳过长,且当时有他人并排前进,占据了道路主要通行区间,导致小宇的颈部受伤。事发后,王女士陪同小宇到医院进行了消毒处理,但双方对事故责任及后续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小宇的法定代理人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被告王女士辩称,她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侵权行为,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小宇作为年仅6岁的未成年人,在步行道逆向骑行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小宇的父母事前没有对小宇进行正确教育引导,将小宇置于危险环境并放任其危险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监护不力的过失,小宇及其父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判定狗主人担责七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如需承担侵权责任,如何确定责任比例。案件中,王女士夜间在人流量相对较大的步行道遛狗,她应该尽到对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及对行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发现行人靠近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提醒或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事发时王女士与他人并肩前行遛狗,未尽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时未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小宇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小宇作为年仅6岁的未成年人,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违反了交通法规,小宇的父母放任小宇夜间在人流量较大的人行道路上逆向骑行,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存在过错。综上,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被告王女士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关于各赔偿项目,小宇的法定代理人主张的4081.31元医疗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营养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因小宇就医客观上需支出交通费用,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小宇未构成伤残,但其受伤部位位于颈部明显位置,瘢痕明显,对儿童身心会产生较大影响,法院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567元。宣判后,王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 刘倩

校对 陈荻雁

(责任编辑: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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