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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美方可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

应尽快完善上市公司监管制度

2021-09-08 每日经济新闻
语音播报预计8分钟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9月6日,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李明透露,《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工作正在加速推进,当前制定条例的时机基本成熟。立足于监管法的定位,重在规范上市公司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解决上市公司监管的难点、痛点。

事实上,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后来屡传落地出台但未见下文。粗看2007年版本的内容,不少与当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有些相似。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据此前报道是因为证监部门监管制度和手段大多仍停留在部门规章和监管政策层面,在执行效力上与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之间层级跨度过大,缺乏必要的衔接。

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条例》的法律地位属于承上启下,承上是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作为其上位法,将两法的规定加以细化和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启下则是衔接证监部门有关上市公司监管规章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等,并为其提供坚实的法源基础。

2007年《条例》的一个特殊价值,就在于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监管协作机制,明确了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国资监管部门、工商、海关、税务、公安、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的监管协作义务和职责分工,显然这些内容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中是不可能有的。比如其中规定,证监会可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对有关涉案人员采取口岸查控、报备等方式限制或者阻止其出境。

当前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实控人、大股东等主体以关联交易、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手法,套取上市公司利益,对上市公司造成巨大困扰甚至影响正常经营,一旦形成问题,再去解决问题,往往日久经年,甚至最后难以化解,直至不了了之。这些问题既需要证监会等部门强化事后监管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更需要有事先防范机制或者线索发现机制。

上市公司监管,绝非证监会一家的事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办理信贷、担保、资金调度等情况,对于涉嫌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业务,应事先征询证监部门的意见之后再妥善办理。这或可在未来《条例》中明确。

另外,证监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可能就是执法对象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此前甚至有证监会执法人员因此受伤。2007年版《条例》虽然原则规定了公安部门的一些协作义务,但并没有规定案件调查的部门联合机制。为此,未来《条例》应推动证监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而且要从违法线索收集这个环节就开始联合调查,证券违法违规有可能涉嫌犯罪,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本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一个重要职责,对相关案件开展侦查取证,本就是公安机关分内工作。有公安民警的协助,能确保证监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精确打击。

《条例》应瞄准重点监管对象。部分上市公司治理失效、管控失灵、运作失序,主要原因是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约束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应重点围绕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约束与激励,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完善规则或指引,加快构建更加科学、更有效率的上市公司监管体系。

《条例》制定需要与时俱进。此前注册制已在科创板和创业板成功试点,新证券法也已颁布实施,成熟市场对上市公司监管也有一些成功实践,为此需要做好注册制试点工作总结,确保各项法律、条例、规章、规则等相互衔接,并借鉴吸收成熟市场先进监管经验。要注意提前做好公司法修订工作,因为《条例》制定或需以此作为遵循依据。

(责任编辑: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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