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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新规打破非遗传承人“终身制”,专家:能否严格执行是关键

2021-09-05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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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畅)近几年,非遗传承一直是个热度很高的话题,但传承人“只进不出”,是否也存在漏洞?9月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打破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终身制”,即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或丧失传承能力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条例》提出,要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非遗的调查与研究,征集、收购珍贵资料和实物,抢救濒危非遗项目,开展非遗传承和传播活动,重大项目的保护利用及其设施建设,培训、培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条例》明确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实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该条例对非遗传承肯定是有好处的,但实际的执行力度存疑。”北京联合大学艺术学院工艺美术系教师杨慧子表示,多年前就有非遗项目、非遗传承人的退出机制,也有少数项目退出的记录,但执行力度实则不大,确实存在未尽到传承义务或者不教授徒弟的代表性传承人,而所谓的“清退”很难落到实处。“有时候可能碍于‘人情’,因为这个圈子的人基本都相互熟悉,你一旦被选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不犯大错一般就不会处罚你。”

杨慧子表示,正是因为退出不易,以前的非遗传承人制度基本等同于“终身制”。“而且我国非遗保护一直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只要申请下来,就万事大吉,但很多传承人每年拿着补助却没有履行教学任务,存在失职情况”,杨慧子说,这个时候就需要相关领域的管理人员从专业和客观的角度鉴别传承人有无认真履职,该不该被清退。

记者检索发现,中央也已经收紧了对非遗传承人的管理。2020年3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出现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等情况,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可由文旅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杨慧子指出,“宁夏这次出台的省级条例如果落到地方,比如区县的文化馆,其实执行起来就有难度,而且可能走样,需要特别注意。”事实上,目前也存在一些非遗传承人同时担任评委的情况,如同运动员担当裁判员,在实施时也应当避免这种情况。

新京报记者 张畅

编辑 张磊校对 吴兴发

(责任编辑:王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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