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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 律例之外:清代巴县的“爪牙”们

2021-09-03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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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牙》 律例之外:清代巴县的“爪牙”们

《渝城图》。约绘于1850-1900年,法国国家图书馆藏。

《爪牙》 律例之外:清代巴县的“爪牙”们

《爪牙》 作者:(美)白德瑞 译者:尤陈俊/赖骏楠 版本:大学问|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1年7月

关于清代州县衙门的书吏和衙役,当时的官僚和文人已经制造了海量的话语。他们的口诛笔伐,不外乎清人何耿绳《学治一得编·学治述略》所言:“书差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能少,然欲如指臂应使,非严以驭之不可。盖此辈止知为利,不知感恩,官宽则纵欲而行,官严则畏威而止。”这些出身微贱、品行污鄙的公门中人,形象贪利而狡黠,肆意害民而又难以控制。类似的话语,也为现代学者所沿袭。然而,这种卑劣腐败的刻板印象是否真实可靠?美国学者白德瑞的《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一书,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解释。

群像的重构

《爪牙》以光绪年间巴县的500多卷司法档案为基本史料,细腻观察了衙门书吏和差役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律例之外的衙门惯例,以及惯例之外的实践运作,呈现出不同于奏疏、官箴、笔记、文学作品所刻画的书吏和差役的图像。这幅群体画像,挑战同时也修正了以往那些“品行鄙污”“贪利狡黠”“肆意害民”“难以控制”的固有认知。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白德瑞努力复原了清代州县衙门书吏和差役的历史形象。

由律例建构的国家正式制度,对书吏和差役的规定颇为简约,仅仅涉及承充资格、额设人数、任职年限、工食银两以及违法犯罪的相应惩罚。实践操作中,规范书吏差役的职责、分工、排序、晋升、顶充、规费、纠纷解决的方式和程序,都有赖于衙门长期累积的惯例,或者书吏和差役自行订立的合约,也就是律例之外的非正式制度。可以说,在律例空缺的情况下,滋生了大量具体而细微的惯例与约定。这些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填补了正式制度的缺失,也规范了书吏和差役的日常工作、利益分配以及内部秩序。《爪牙》一书超越了以往对书吏和差役的静态描述,呈现了书吏和差役的日常操作实践的动态画面,也细致地勾勒出他们之间存在的“家族、朋友与派系”、错综复杂的“庇护关系”、矛盾冲突以及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白德瑞对概念和理论的选取与运用,也使《爪牙》被誉为同类研究中最具理论品质的作品。他反思了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度”概念用以分析中华帝国官僚行政的不足,评述了华璋、孔飞力、黄宗智等学者所使用的“国家与社会”和“第三领域”两种理论框架的得失,借鉴了艾森施塔特的“自由漂流资源”和迈克尔·曼的“权力网络”概念,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惯例和资源的聚集场域”的分析框架,作为考察书吏和差役的身份、实践及其功能的新思路与新概念。在此框架之下,白德瑞讨论了书吏、差役与官僚、绅士、民众之间开放性而非结构性的互动关系。

偏见的纠正

清代文献大多把书吏和差役书写成自私自利、贪得无厌的小人。对此,白德瑞提出了《爪牙》的写作旨趣:通过检视19世纪巴县衙门书吏和差役的构成情况与日常活动,以纠正上述偏见。

基于儒家的道德政治预设,传统中国的皇帝和官僚不仅具有沟通“天意”与“人情”的睿智,亦有“爱民”和“勤政”的情怀。这既是通过“道德典范”进行官场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政治理想,也是“无为而治”的政治追求。如果以这样的政治理想和追求来设计政府组织,必然会选择“小政府”的模式,君子型的模范官员群体只要扮演好“抚琴者”与“守夜人”的角色足矣。

然而清代的社会现实,却远远超出了这一理想模式的预期。与中华帝国的早期设计相比,清代无论是疆域范围、人口规模,还是经济结构的复杂性、人口流动的多样性,都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基层政府的数量,从秦汉到清代,却没有随人口同步增长;州县官员总数不升反降,他们的薪资也同样如此。可以推论,基层社会的治理难度在急剧增加,官员本身却缺乏必要的经济激励,州县牧令以外的政府工作人员(额设的书吏和差役)也明显不足。不仅如此,那些存在于“律例之外”,即惯例许可、另册登记的书吏和差役,仍然不敷差遣,又出现了难以数计的“惯例之外”的帮书、帮役甚至白书、白役。这种鱼龙混杂的情形,可以说是清代基层政府不得不面对的行政困境,也埋下了所谓“腐败”的根源。

另一个难题,则来自于“定额财政”的约束。秉承儒家轻徭薄赋的仁政理念,传统中国的“定额赋税”长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为了解决行政开支的需要,州县官员必须广开“额外”财源,即朝廷律例之外的惯例收入。这意味着在地方财政问题上,中央的额征立法已成具文。既然“额外财政”已经成为清代地方行政的经济基础,如何理解“腐败”,也就成为一个需要重新审视和定位的问题。

自从康熙年间取消书吏津贴、削减衙役工食银两,无论是为了养家糊口还是满足公务开支,州县衙门的书吏和差役创设和收取各种“规费”,都是必然会出现的状况。事实上,书吏和差役收取不太过分的规费,不仅为纳税粮户、诉讼两造等被索要者所接受,也为各级地方官员乃至皇帝所默许,甚至公开认可。只不过基于清正廉洁的意识形态,不愿意也不好意思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而已。这也是《爪牙》质疑传统“偏见”的主要依据。

进一步的问题在于,除了规费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勒索?以书中所分析的诉讼为例,由于书吏和差役收取的部分规费尚可接受,规费种类和数额也已经被标准化,因此并没有影响民众将细故纠纷提交到州县衙门的意愿和行为选择。如果这些诉讼规费真如精英和官僚话语渲染的那样可怕,那么诉讼数量下降才符合逻辑。

可以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在白德瑞看来,在书吏和差役收取费用的问题上,有必要区分道德与律例禁止的行为、惯例允许的行为、惯例之外强行勒索的行为。如果仅以道德和律例来评价书吏和差役的收费行为,显然过于狭隘也不切实际;以惯例来衡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至于惯例之外的敲诈勒索,则毫无疑问地归入腐败行为。以此为标准,我们对书吏和差役收取规费的行为就可以作出相对“平实”的解释。不过,这一观点和论据仍有可以讨论的空间。精英、官僚所描绘的书吏和差役的腐败形象,尽管不无夸张渲染的成分,亦有维护自身特殊利益与权力结构的嫌疑,但似乎并不足以否定这些话语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州县衙门的司法档案虽然更切近基层的日常操作实践,但也并非不带任何偏见的实录。以及,那些发生在社会场域而没有被档案保存的“事实”,并不表明这些“事实”不存在。

另外,《爪牙》一书忽略了影响诉讼的非理性因素。一方面,民众是否提起诉讼,并非仅仅考虑经济上是否划算,也可能出于面子、义愤、旁人挑唆等等。否则“以死抗争”之类的选择也就不会出现了。另一方面,官司的胜败输赢难以预判,如果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够预先准确评估成本和收益,并据此作出理性选择,诉讼这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大概也就不存在了。

清代中国的“法律多元”体系,已逐渐成为法律史学界的共识。不过学者关注的主要问题几乎没有注意到衙门内部自发形成、日积月累的惯例及合约这类“非正式”规则。《爪牙》一书对这些惯例及合约的解读,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它的命题本身。通过“爪牙”这一群体的职业生态,我们可以窥视和想象传统中国基层政府的日常秩序,以及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这些政府内部规则与惯例的研究,或许可以成为未来进一步讨论的议题。

□杜金

(责任编辑:李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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