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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龙实业股东大会结果恐将反转 乐平法院裁定:部分表决票无效

2021-09-02 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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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龙实业股东大会结果恐将反转 乐平法院裁定:部分表决票无效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一帆 世龙实业(002748.SZ)控制权争夺再生变数。

9月2日,记者获得两份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于8月27日出具的材料,分别为《通知书》与《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中写道:被告李宗标负有履行(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事项的义务。该裁定书裁定在除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龙强投资”)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形外,禁止被告李宗标使用龙强投资公章或者以龙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名义进行书面或网上代表龙强投资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民事裁定书》中还指出,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世龙实业(002748,股吧)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此外,《通知书》中指出,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世龙实业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不应予以计票。并要求世龙实业在9月3日之前依法予以更正。

记者拨打世龙实业董秘办电话,董秘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董秘收到了裁定书,但对外还没有进行披露。可能领导近期会对外进行披露。”她向记者表示,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结果可能会进行更正,“因为这次的结果包括了龙强投资投票,如果后续对外进行披露,结果会有所改变。具体以公告为准。”此外,她表示,记者提及的《民事裁定书》确由乐平市人民法院开具。

“乱”字当头的股东大会

8月25日,世龙实业开了一场长达五个半小时的会议,公司的两股势力矛盾重重。记者了解到,期间由于当日在多个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争吵激烈,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本次世龙实业股东大会核心围绕董事会席位,即公司控制权所展开。

据了解,本次股东大会由世龙实业董事长兼总经理曾道龙主持,主要审议五个事项:关于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选举舒云凡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及关于增补欧阳祖友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前,世龙实业董事会共有7名董事,两派阵营已非常明显,其中以刘林生、曾道龙、陆豫为代表的一方占有4个董事席位,以汪国清、刘宜云为代表的一方占有3个董事席位。

曾道龙一方认为议案1、2应不予通过,议案3、4、5通过;而汪国清一方认为议案1、2通过,议案3、4、5则不予通过。

在对投票的统计过程中,汪国清一方对张昌佑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世龙实业15299900股表决票是否有效产生质疑。

不过,上述质疑并未被采纳。董事长曾道龙宣读投票结果并单方面结束了会议。

当日即8月25日晚间,世龙实业公告,经公司确认在征集时间内,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股东6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6.47万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70%;审议未通过关于罢免曾道龙、刘林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刘宜云董事职务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舒云凡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增补欧阳祖友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不过,28日,世龙实业对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布了更正公告,可见当日的混乱程度。据公告披露,经事后核查,由于公司部分股东在会议当天进行网络投票后,又参与现场投票,导致公司出现重复计票的现象。

按照此前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结果,世龙实业董事会中,汪国清一方只有2个董事席位,刘林生一方掌握了5个董事席位。

结果或将反转

据了解,汪国清一方曾质疑龙强投资的委托表决权无效的原因是,6月4日,龙强投资合伙人作出决议,决定将龙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李宗标变更为李角龙。然而8月25日,在世龙实业临时股东大会上,张昌佑拿着李宗标于5月27日和5月29日代表龙强投资签署的两份《表决权委托协议》进行投票。

从投票情况来看,直接影响投票结果的重要因素便是李宗标委托张昌佑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的世龙实业15299900股表决票是否有效。

据了解,李宗标系龙强投资前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违法持有龙强投资的公章、证照资料而不返还。

此前,世龙实业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公司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在除申请人龙强投资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形外,禁止被申请人李宗标使用申请人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公章或者以申请人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名义进行书面或网上代表申请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鉴于乐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明确公司不能接受龙强投资出具的文件;且上述裁定书为限制李宗标个人在未经合伙人决议的情形下使用公章代表龙强投资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并不属于限制龙强投资表决权的行为,亦不限制其他主体根据龙强投资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行使表决权。“本所认为,龙强投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下依法对上市公司行使投票表决权,公司有权接受龙强投资行使表决权的文件。”

对于李宗标委托张昌佑的有效性,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认为,张昌佑受龙强投资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 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未在法律意见书签字页签字。

而根据《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中的说法,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并不认同李宗标委托张昌佑投票的有效性。《通知书》指出,现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2021)赣0281民初23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义投出的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此外,《民事裁定书》则指出,2021年8月25日,张昌佑持李宗标向其出具的《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代表龙强投资行使投票权时并未出具龙强投资合伙人会议决议,该投票行为发生在本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定书之后,李宗标以其持有龙强投资公章之便,在未取得龙强投资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情形下,仍然放任张昌佑以龙强投资名义投出龙强投资持有的世龙实业15299900股的表决票,李宗标的该行为明显违反(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的行为禁止性要求。

《通知书》写道:“因世龙实业未尽到审慎协助执行义务,现通知世龙实业,被告李宗标委托张昌佑在2021年8月25日以乐平市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义投出的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5299900股表决票的行为违反了(2021)赣0281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事项,不应予以计票。”

在乐平市法院裁定这部分表决票无效后,意味着此前投票结果可能将发生反转。记者将密切关注事件的动向。

(责任编辑:李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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