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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即将施行,学校如何为学生撑起保护伞?

2021-08-30 新京报
语音播报预计12分钟

新京报讯(见习记者 胡闲鹤)新学期即将开始,教育部今年5月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也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就社会关注的学生成绩、学生隐私保护、家庭作业、学生欺凌、校园性侵等问题,明确了学校责任。根据《规定》,学校应在学生保护方面重点建立哪些制度?采取哪些措施?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公开成绩、名次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章节和有关条目,教育部出台该《规定》。

在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方面,《规定》提出,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学校及教职工不得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

以上规定正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期以来,关于学生成绩和名次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的话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早在2017年,教育部便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建立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控制考试次数,考试成绩不进行公开排名,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即将施行的《规定》再次明确,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此前,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定》答记者问时表示,禁止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出发点是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但是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此外,《规定》还要求,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防控校园欺凌、性侵害,开展学校性教育

《规定》关注校园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还纳入了学校性教育的相关内容。

《规定》要求,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欺凌”应该如何界定?《规定》指出,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规定》提出,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学校还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此外,《规定》在“保护机制”章节特别指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教育、性教育,使学生了解生理健康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这一规定呼应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已于6月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写入“性教育”一词,其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规定》还要求,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学生保护的制度建设中,《规定》尤为重视信息畅通。这表现在要求建立家校联系机制和疾病报告制度,同时延续并强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报告”制度。

《规定》明确,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除了建立日常沟通机制,《规定》还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规定》还延续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公职人员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强制报告”的相关规定。其中还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学校和教职工,正属于最高检《意见》中所指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组织及从业人员”。

《规定》要求,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另外,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新京报见习记者 胡闲鹤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

(责任编辑: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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