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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乡村公路放置石头致人摔伤 受害者摆放者政府三方各担其责

2021-08-13 青岛财经日报
语音播报预计6分钟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本报讯 今年5月25日晚上8时30分许,宫某在自家果园灌溉果树,为了固定长达数十米的软水管,便找来大石头放在路边水管两侧。此时,14岁的曲某驾驶一辆电动车载其母亲李某途经此处,不慎撞在宫某放置于路边的石头上,致李某受伤,后李某住院治疗19天。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事发道路属于乡村公路,隶属莱西市某镇政府管理。后李某诉至莱西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宫某、被告该镇政府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被告宫某辩称,其未在事发地灌溉果园,亦未在该处摆放石头,但根据宫某与李某等人的谈话内容,结合事发后的报警记录以及李某门诊及住院诊断等相关材料,可以认定李某损伤发生地系宫某为灌溉果园摆放的石头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宫某在公共道路上为灌溉果园摆放石头,妨碍通行,造成安全隐患,致使李某摔倒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其摆放石头占道与李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路段属于乡村公路。根据莱西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由此可见,该镇政府对该乡道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作为管理单位,对于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的障碍物、不合理的设施等,道路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履行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他人在该路段摆放石头,且在夜间未设指示灯标示,存在安全隐患,被告该镇政府疏于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对该纠纷的

产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子曲某未满16周岁,却还让其驾驶电动车,致使事故发生,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原告李某承担50%、被告宫某承担40%、被告该镇政府承担10%的责任为宜。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宫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6105.73元,被告该镇政府赔偿李某经济损失6526.43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法官寄语】

天旱无雨需农民灌溉土地时,跨公路放置石块保护水管是很多人的习惯做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管在公路上实施何种行为,应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浇地摆放石块等行为均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事故。若随意摆放造成他人损害,将面临经济赔偿,害人害己。此外,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的巡查管理,积极作为,及时清除或排除隐患,以保障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安全。

(责任编辑:李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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