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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员工“偷拍”老板潜规则案:一审认定性骚扰成立

2021-07-31 新京报
语音播报预计6分钟

新京报讯(记者 苑苏文)成都女子张丽欣(化名)“偷拍”老板提出的“潜规则”,并以此作为证据,将老板和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此案经过六次开庭后,7月30日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获悉,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但未认定涉事公司有连带责任。

新京报此前报道,张丽欣是一名90后,于2018年4月18日入职四川某某应急大数据有限公司,她认为,在工作期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姚某对其进行性骚扰。其中,2019年3月2日,姚某以谈薪资为名在工作场所内,对张丽欣明确提出要么接受“潜规则”、要么离职,强迫其观看色情光碟并疑似有强制猥亵行为,这些都被张丽欣用戴在手上和脚上的设备记录了下来。张丽欣于一周后离职。

张丽欣当时的同事刘畅(化名)告诉记者,2019年3月2日,张丽欣前去与姚某谈判时,其在外等候。3月3日凌晨张丽欣才从姚某处出来。“她当时表情很严肃,满脸愤慨,说发生了非常过分的事情。”

离职后,张丽欣曾向警方报案,但警方认为证据不足,未认定姚某涉嫌刑事犯罪。后来张丽欣写信举报,引起四川省妇联关注,并为她联系法律援助律师,对姚某和涉事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此案,并对此案不公开开庭审理。7月30日此案第七次开庭之后,终于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姚某有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同时也有实施性骚扰的故意,但法院同时认为,事发为姚某的家中,与公司无关联性,公司不应该对张丽欣的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要求姚某对张丽欣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4万元。

此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偷录”能否作为合法证据。法院认为,张丽欣的偷拍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仅有她和姚某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她的取证能力、取证手段都十分有限,另外姚某此前也允许张丽欣以及公司员工进入他的住所,也可以证实他愿意将住所中的相关场景展示给公司员工。另外,除了用于诉讼、报案之外,未发现她将偷拍的内容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了公开,因此该案所涉视频达不到“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程度。

张丽欣说,她对法院判决姚某个人的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并不满意,将会上诉。

张丽欣的援助代理律师、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告诉记者,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在董事长家中发生的性骚扰是以“谈薪资”为由,而且也援引了关联行政诉讼判决书“董事长家是员工经常加班的场所”的法律事实,却仍然以事发地点不是在公司为由,不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这点她无法接受,“我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将会帮她上诉。”

编辑 袁国礼

校对 吴兴发

(责任编辑:王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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