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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23种犯罪量刑 案件量超刑案90%

2021-07-13 新京报
语音播报预计27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意见》从7月1日起全面实施。

《意见》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学勇介绍,《意见》将规范的罪名从15种增加到23种,将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从原来的14种增至18种,并将罚金、缓刑的适用纳入规范范围。

陈学勇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意见》规范的23种犯罪的案件量占刑事案件量的90%以上,这些案件的量刑规范了,也就规范了绝大部分案件的量刑,总体上确保司法公正。

常见犯罪中 危险驾驶罪案件量最多

《意见》明确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将23种常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纳入规范范围,同时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据不完全统计,这23种犯罪案件量占刑事案件量的90%以上。”陈学勇说,这些案件的量刑规范了,也就规范了绝大部分案件的量刑,总体上确保司法公正。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表示,常见罪名的确定跟案件量有关,它是在大量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给出的量刑指南。《意见》里出现的23个罪名,都属于案件量比较大、法院审判实践当中占比较高的。而对于案件数少的罪名,则无法提炼出共同规律,对其的量刑规范需要经验的积累。

陈学勇介绍,23种常见犯罪中,危险驾驶罪的案件量最多,去年占全国一审刑事案件28%左右;其次是盗窃案件,占16%左右。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认罪认罚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

常见量刑情节包括未成年犯罪、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认罚、累犯、前科、犯罪对象为弱势人员等18种情节。相较于2017年最高法印发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好等4个情节的适用。

其中,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2018年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认罪认罚’,在经历了2018年刑法的修订后,这次《意见》就把认罪认罚相关规定细化了。”程雷表示,《意见》的一个较大改进,是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

对于《意见》新增的“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内容,程雷认为,由于人权保障要求越来越高,狱所目前对在押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通过减刑给予正向激励,是一个很好的符合法律精神的手段。

那在押期间“表现好”是否存在认定上的困难?程雷认为,检察官从看守所调取情况说明即可,“监所对在押人员有认定权,日常管理有档案和记录。例如,在证明非法取证的时候,可以调取看守所的记录,而对‘表现好’的认定属于调取正面的记录。”

程雷介绍,《意见》本身属于规范性文件,修改频率比较高,当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变动时,就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 对话

陈学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 不是一律从宽

《意见》与此前相比有哪些调整?实践中又应如何准确落实?新京报记者对话《意见》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学勇。他介绍,此次《意见》规范罪名新增8种,常见量刑情节适用新增4种,同时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调节幅度。

两高首次联合制定量刑指导意见

新京报:以往,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发文单位是最高法,为何此次由两高联合发文?

陈学勇:此次两高联合印发《意见》,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从2010年起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检察院也于同年开展量刑建议改革。事实证明,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量刑建议改革对规范刑罚裁量权,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这也是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需要。《意见》将宽严相济作为量刑的指导原则,不但体现在《意见》的具体规定中,也要求贯彻落实到量刑的各环节和全过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另外,这也有利于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两高联合制定《意见》,并在全国法院、检察院一体实施,有利于统一量刑思维和方法、统一量刑标准和尺度,有利于检察院按照裁判标准提出量刑建议,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和量刑建议采纳率,提高司法公信力。

新京报: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历次修改的指向是什么?

陈学勇:最高法从2004年开始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至今将近18年。2008年制定了最初的量刑指导意见,经过试点,2010年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并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2013年在总结经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4年起正式实施。2017年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其间,2017年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开展扩大罪名和刑种试点工作,增加危险驾驶罪等8种罪名,同时将罚金、缓刑的适用纳入规范范围。

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现在确定的调节幅度是比较科学的。同时,不断调整、修改各个罪名的量刑起点幅度。这些量刑起点幅度也是经过具体案件反复验证的,是比较合理的。

最重要的是不断修改、完善量刑方法。量刑规范化改革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最初确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后来修改为“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再修改为“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最终确立了“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此次《意见》中确立了这个量刑方法。在量刑过程中,要坚持以定性分析为主,在此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确保量刑公正。

醉驾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罚

新京报:此次印发的《意见》与此前版本相比有何调整?

陈学勇: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都没有改变,新的变化和特点主要有几个方面:

规范的罪名从15种增加到23种。最高法原指导意见正式实施的有15种,试行的有8种,这次一并纳入《意见》。

增加了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原来规定了14种常见量刑情节,这次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好等4个情节,明确了18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

将罚金、缓刑的适用纳入规范范围。在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都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此外,还对适用案件范围作了调整。原来将这些常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纳入规范范围,这次只规定适用于有期徒刑案件,主要考虑是对于判处拘役的案件,只有1-6个月的空间,如果按照量刑步骤分步量刑,过于繁琐,没有必要。通过对案件事实、情节进行综合定性分析确定判处拘役的案件可依法直接确定宣告刑。《意见》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就是这么规定的。

新京报:《意见》中的“常见犯罪”如何界定?

陈学勇:“常见犯罪”主要是指一些多发、数量多的案件,其中包括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抢劫等23种犯罪案件。

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高居首位,其中绝大部分是“醉驾”案件。将危险驾驶罪纳入规范范围,我们是有所考虑的,不仅是量刑问题,也有入罪问题。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对“醉驾”行为进行处理,该定罪处刑的要依法定罪处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努力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认罪认罚从宽 要综合考虑罪行轻重等具体情况

新京报:《意见》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在量刑中该如何稳妥把握?

陈学勇: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是一个独立的从宽处罚情节,并就认罪认罚的认定和从宽的把握明确意见。此次《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调节幅度。

需要说明的是,认罪认罚情节是一个法定的“可以型”从宽处罚情节,法定“可以型”量刑情节,意味着一般应当体现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有的罪行严重的案件也可以不予从宽;“从宽”处罚情节,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于法有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就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例如,被告人归案后,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具有重大坦白情节,同时又认罪认罚的,可以减轻处罚,但如果只是一般坦白,就不能减轻处罚。

在确定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和从宽调节比例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轻重,认罪认罚情节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结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并合理确定从宽,调节比例。

例如,罪行严重的,从宽幅度相对就小,甚至不予从宽;认罪越主动、越早、越彻底、价值越大,从宽幅度相对就大,反之,从宽幅度就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存在交叉,认罪认罚情节与这些情节同时存在时,一并作为认罪认罚的因素考虑,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就不再作独立评价、重复评价。

各地各级法检需共同制定实施细则

新京报:《意见》对不常见的犯罪量刑,是否具有参照意义?

陈学勇:《意见》附则作了明确,对于其他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人民法院在实施量刑规范工作过程中,有的地方法院在常见罪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范范围,有的省份增加到30多种,有的中级、基层法院扩大到60多种,还有的基层法院将全部刑事案件纳入规范范围,效果非常好。

新京报:《意见》印发后,各地应如何实施?

陈学勇:两高联合下发了通知,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共同制定实施细则,重点细化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罚金、缓刑的适用,确保《意见》正确实施。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实施到位。对于符合规范范围的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都应当按照《意见》提出量刑建议、规范量刑,确保量刑公正。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强对基层办案法官、检察官特别是新任法官、检察官的业务培训,让每一位刑事法官、检察官都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切实提高规范量刑建议、规范量刑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法、最高检将及时总结试行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指导意见,促进量刑规范化、量刑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意见》将23种常见犯罪纳入规范范围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非法拘禁罪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妨害公务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意见》关于“危险驾驶罪”量刑的规定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意见》增加4个“常见量行情节的适用”

●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见习记者 胡闲鹤

(责任编辑: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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