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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美方可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

金融服务 | 转账汇票丢失,办理公示起波折怎么办?

2021-06-21 和讯名家
语音播报预计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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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银行汇票不慎丢失,申请办理公示催告被拒后引投诉

姜某不慎丢失一张银行汇票,为防止资金受损,遂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却被告知需要出票银行提供止付通知书后法院方可受理。姜某随后前往银行汇票开户行J银行申请开具止付通知书,却被告知系统无法为转账汇票办理挂失止付,故J银行无法为其出具止付通知书。姜某遂向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投诉。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姜某投诉后,立刻联系J银行进行调查。经调查,姜某丢失的银行汇票由J银行签发,为转账汇票,而J银行业务系统无法为转账汇票办理挂失止付,因此,无法出具止付通知书。

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经过详细了解后,认为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后,银行汇票的兑付机制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的指导下,J银行逐级向上级单位请示,提请进行系统流程优化,并优先为姜某手工办理了汇票挂失,出具了挂失止付通知书。随后姜某前往法院成功办理了公示催告,姜某对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故事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本案例中,姜某持有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机构不得对其办理挂失止付。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过去系统不够完善、信息无法及时有效传递,在银行汇票丧失时,出票行往往无法及时通知所有的代理付款人。但是,自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后,代理付款行在办理银行汇票兑付过程中,除了履行验票、验印章等程序外,必须在收到出票行同意付款指令后才能办理票据兑付。该道前置程序有效解决了过去出票行无法及时通知所有代理付款人的问题,如果出票行按照传统操作不为票据丧失人办理挂失止付业务,反而可能会导致他人兑付丧失票据,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本案例中,姜某向J银行提请挂失止付是其积极进行银行汇票丢失补救、维护财产安全的体现,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要求银行优化汇票丢失处理流程,为姜某提供必要协助,切实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

3.《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定期进行审核,对于注销卡片时预留的信息进行清理。

案例启示

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与司法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1.金融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直面问题、善于解决问题。根据业务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完善银行业务处理系统功能,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在规范业务行为的基础上,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2.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与司法部门加强协作。一方面,建议司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业务办理流程;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与司法部门加强日常沟通,建立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行业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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