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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严控投机炒房:公证摇号销售的新房项目不得更名

2021-06-04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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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4日电 据湖州市住建局网站消息,6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商品住房合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在办理合同网签后,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除在父母、配偶、子女之间更名外,其他情形不得更名。实行公证摇号销售的项目,不得更名。

浙江湖州严控投机炒房:公证摇号销售的新房项目不得更名

《通知》明确,严格退房管理。新建商品住房在办理合同网签后,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退房的,该房源须按原合同价格进行公示,并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公开销售。

房源限制方面,撤销网签后的房源将被限制,在主管部门同意公开销售前禁止买卖。公开销售前开发企业需提交相关退款证明。

退房公示方面,撤销网签后的房源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在市建设局网站定期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退房销售方面,开发企业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公开销售,同批次公开销售房源涉及的开发企业,可共同委托同一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制定公开销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市建设局网站及相关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后(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组织公开销售。公开销售期间无人购买的房源,可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销售网签方面,第三方机构应将公开销售结果向主管部门报备,在市建设局网站及有关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的房源方可进行合同网签,开发企业应确保公示名单与网签名单一致。

自《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合同更名、退房,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申请变更及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房源应无任何预告、抵押、冻结、查封等限制状态。因操作不当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合同撤销,按原购房人重新签订合同的,由合同买卖双方出具书面承诺,可不作公开销售处理。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及第三方应保证销售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将公开销售结果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依法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工 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须向主管部门报备。购房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开发企业做好规范销售。(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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