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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是一种“权益兜底险”

2021-05-26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语音播报预计7分钟

李英锋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银行卡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该规定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近年来,频频发生银行卡被盗刷事件,而几乎每一起盗刷事件都会引发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责任归属纠纷,大都会引发诉讼。双方的观点和诉求针锋相对——被盗刷的持卡人普遍认为,银行存有管理漏洞和严重过失,应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银行一方则认为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在持卡人,银行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应为银行卡遭盗刷负责。

针对此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尽管有一些法院支持了持卡人的诉求,但也有不少法院判决银行无责。司法机关承担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也是维护持卡人权益或银行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的审判态度不明确、不统一,有关银行卡被盗刷的责任归属就难以界定,难以摆脱迷茫和困惑。因此,社会上一直有针对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统一司法解决标杆的呼吁。

最高法《银行卡规定》做出上述规定,顺应了民意,切中了关涉民众财产权益和银行管理责任的重要问题,有助于持卡人和银行厘清权利义务的边界。上述规定相当于给持卡人加了一道“权益兜底险”,吃下了“定心丸”;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司法审判行为,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银行针对持卡人的银行卡被盗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契约义务。《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银行(发卡行)有义务保障持卡人的银行卡资金安全、账户安全。

银行与持卡人(储蓄性质)之间还有金融契约关系,银行负有向持卡人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的严格责任原则,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后,如果持卡人没有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过错,银行就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显然,“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是对金融法律规则和契约规则的具体执行。

最高法《银行卡规定》明确了持卡人的过失担责责任、止损责任,明确了持卡人和银行双方的举证责任、证据类型,体现了析责维权、定纷止争的建设性、公平性,降低了审判人员理解、操作的难度。上述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凝聚社会的银行卡安全共识和责任共识,倒逼金融机构从机制和管理上强化银行卡安全保障责任,健全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风险。

最高审判机关明确“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的一般规则,对金融领域银行卡管理规则的重建是一种有效引领。1999年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未就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防范、责任划分等作出明确规定,难以承担安全管理、维护持卡人权益的重任。有关部门应瞄准当前的金融消费隐患、民众的银行卡安全需求,对接司法机关的办案规则或意见,出台或修改完善相关银行卡法律法规,从机制上捋顺保障银行卡安全的权利义务关系。

(责任编辑:王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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