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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拒戴口罩掌掴踢踹民警获刑六个月

2021-04-30 青岛财经日报
语音播报预计5分钟

记者

刘瑞东

通讯员

张清皓

本报讯 近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以袭警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青岛法院以袭警罪判决的首例案件。

据了解,2021年3月23日下午2时许,张某酒后在青岛地铁三号线李村站站台等车时,因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与地铁管理人员发生争执,李村站驻站民警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在执法过程中,张某将民警随身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并对民警实施辱骂、推搡行为,后张某被民警带至李村地铁站警务室。张某在警务室内拒不配合执法工作,对民警再次实施辱骂,并掌掴、踢踹民警,后将警务室内

人身安全检查铁护栏焊接合页踢坏。经鉴定,

民警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铁护栏焊接合页价

值人民币15元。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已就该15

元进行了赔偿。

李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袭警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其饮酒后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先后实施了辱骂、推搡、掌掴、踢踹行为,并造成公共财物损毁,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大,且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袭警亦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袭警罪单独入刑,并将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广大群众要自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切不可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2021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季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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