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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取消 官方:不等于取消监管、弱化服务

2021-04-08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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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8日电 8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举行。对于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表示,取消许可不等于取消监管和弱化服务,而是要运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取消 官方:不等于取消监管、弱化服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 来源:国新网

会上,有提问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取消这一制度有什么影响?

对此,黄炜指出,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是粮食流通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也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

黄炜介绍,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是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确定的,本质是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一种事先管制方式,对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粮食市场主体更加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明显活跃,基本形成了“市场化收购是主体、政策性收购来托底”的新格局。需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改进市场服务,需要加快实现从事先管主体、管门槛、管准入的方式,转向管行为、管规则、管公平竞争、管处罚违法违规这样一种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转变。基于这些考虑,这次《条例》修订,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制度。

黄炜强调,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放了之”,取消许可不等于取消监管和弱化服务,而是要运用法治的方法,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所以围绕这个目的和考虑,这次《条例》修订在取消收购资格许可的同时,对粮食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作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的明确。

一是明确了收购企业的备案要求。企业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基本信息。

二是明确了收购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的数量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的,还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三是明确了收购行为的规范要求。从事收购活动,要履行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的公告义务;要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严格落实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应当按质论价,不得损害种粮农民的利益,特别是不能向农民“打白条”;不得拖欠、不得代扣代缴任何税费。

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手段。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凭证资料,可以调查了解问询有关情况,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加强诚信约束制度建设,加强收购活动的日常监管,对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作出行业自律的规范要求。

五是明确了粮食收购活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收购要求的行为设定严格的罚款规定,对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价格管理要求的,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黄炜表示,“所以,请大家放心,取消事前的资格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不等于一放了之,而是通过这五个方面系统的事中事后的制度规范,进行周密的安排,确保收购活动有序正常进行”。(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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