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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认定范围4月1日起扩大

2021-03-25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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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4月1日起,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范围将扩大: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介绍,《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旨在进一步提升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为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落地实现提供了必要的配套规则。

王振宇介绍,最新发布的《解释》,相对扩大了精神损害的认定范围。相比《意见》,《解释》在“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方面有所扩大。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7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即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范围的扩大,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陈荻雁

(责任编辑:董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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