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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刑法修正案 最高法: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刑事责任人不姑息轻纵

2021-03-10 北京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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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吕银玲)《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部分有多处重大修改,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刑法规定方面有何计划?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最高法已经在着手修改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未来,人民法院将着重从办好案件、做好延伸两个方面,准确执行好修改后刑法的相关规定。

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低龄儿童实施杀人、强奸等重大恶性犯罪案件,屡屡引发全社会的关切。为此,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法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周加海介绍,一方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作了重要完善,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具体包括,加大了对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等。

另一方面,适当调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周加海指出,为正确、统一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着手修改2013年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日前刚刚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熟人性侵加大了打击力度,并增加了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适用更重刑罚,这些规定必将会被纳入《意见》的修改。

高同武建议,《意见》还要在强制报告方面进一步落实完善,提升“报告意识”,对于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行为追究责任;同时加强预防,扩大从业人员入职前查询范围;对未成年人案件高发、留守儿童聚集的偏远地区加强跟踪,监管,对性侵案件被害人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方面进一步细化落实部门、职责,同时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

此外,周加海还表示,人民法院将把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好,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必要时,会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另一方面,要做好审判延伸工作。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帮助他们重回正轨,至少要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应注意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受案范围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关系密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受案范围,以保证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的平衡,更有针对性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高同武指出。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也已于3月2日揭牌成立,将加强少年审判法律政策研究。围绕低龄儿童犯罪、性侵儿童、虐待儿童、校园欺凌、留守儿童监护、儿童信息安全等社会关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研究,及时制定或者完善司法政策,强化审判指导,确保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都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董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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