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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被裁定破产

2021-03-09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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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7日作出“(2020)京01破2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银行净资产为-2055.16亿元,资产总额为4.47亿元,负债总额为2059.62亿元。

裁定书显示,包商银行管理人接管包商银行后,经调查审阅,包商银行在破产清算申请前已无任何生产经营,也无任何在职人员,除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亦无其他业务,其实际资产价值较《审计报告》记载情况进一步降低。因此,包商银行已经明显资不抵债且无实际清偿能力。此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申请,且本案现已无和解之可能。

无人提出重整申请

北京一中院裁定书显示,2020年11月17日,包商银行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

该院查明,包商银行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743家债权人全部参会。会议核查了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并审议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书面召开会议、表决及书面核查债权的议案》两项议案。该院于同年2月4日作出(2020)京01破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728家债权人的729笔无争议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2013.98亿元。

2021年2月3日,包商银行管理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申请,称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银行净资产为-2055.16亿元,资产总额为4.47亿元,负债总额为2059.62亿元。

包商银行管理人接管包商银行后,经调查审阅,包商银行在破产清算申请前已无任何生产经营,也无任何在职人员,除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亦无其他业务,其实际资产价值较《审计报告》记载情况进一步降低。因此,包商银行已经明显资不抵债且无实际清偿能力。此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申请,且本案现已无和解之可能。故请求北京一中院依法宣告包商银行破产。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管理人的调查及提交的材料,可以确认包商银行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

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宣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设立专业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规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一些来自央行的代表或委员建议,设立专业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规。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认为,在实践中,我国已出现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例。虽然现行《企业破产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但仅为单条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分散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若干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在实施层面缺乏明确、完整的操作依据和程序规范。因此,应尽快制定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也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设立“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白鹤祥认为,当前,金融机构及其服务存在结构性短板,一定程度地为一些非传统、监管体系外金融业务提供了空间,带来一些金融乱象和风险隐患,这是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增加金融市场有效供给,必须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退出。而建立规范的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法律制度体系,能够为市场充分竞争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突出。

郭新明认为,2016年以来,国内仅P2P网贷累计停业及发生问题机构超6000家、小贷公司数量减少近1600家,但社会乃至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能“立”能“退”不能“破”、仰仗国家兜底的认识仍然较为普遍,处置这些问题金融机构大多采取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几乎不进入破产程序。

殷兴山表示,目前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存款保险条例》组成,呈现“碎片化”状态,缺乏统一协调。

白鹤祥建议,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实施路径中,基于金融机构破产规范出台具有现实的急迫性,可考虑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根据金融机构特点作出特别的程序规定。在此基础上,持续总结摸索经验,进一步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规范、系统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这是适应当前我国国情的立法成本较小和较理想的路径选择。在立法模式方面,重点解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平衡问题。可采取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这样的模式高效、灵活、权威,有利于保破产程序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效。

郭新明建议,从立法路径、立法机制、立法内容三方面修订企业破产法。具体而言,在立法路径上,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这也是国际上被广泛采用的立法路径。

(作者:辛继召 编辑:李伊琳)

(责任编辑:董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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