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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文化(002721.SZ):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华贸工经再审申请

2021-03-05 格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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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 3 月 5日丨金一文化(002721,股吧)(002721.SZ)公布,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最高法民申6589号《民事裁定书》。

之前公告披露,2018年7月7日,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华贸工经”)与朱康军签署2.10亿元《借款协议》。2018年7月8日,华贸工经与朱康军、金一文化签署《保证合同》。因朱康军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华贸工经要求朱康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并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作出(2019)京03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华贸工经的起诉。华贸工经不服北京三中院作出的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就上述上诉作出(2020)京民终34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高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华贸工经不服北京高院作出的(2020)京民终347号《民事裁定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最高法民申6589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原审驳回华贸工经公司的起诉是否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所涉资金来源及流向不清,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争议涉嫌经济犯罪,且已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华贸工经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华贸工经公司认为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情形,因原审法院并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相关证据需待有关部门调查,故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问题。华贸工经公司可根据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再行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上,华贸工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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