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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丨《民法典》催生监护信托兴起:高净值群体未雨绸缪 监护人“履约变数”待解

2021-03-03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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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实施,高净值人群对监护信托的关注骤然升温。

一位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部主管曾琳(化名)透露,最近咨询的客户比较多,其中比较普遍的状况是,不少年老高净值客户膝下无子女,又担心自己若患上老年痴呆等失能失智症状无人照顾,因此想通过将毕生积蓄发起监护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监护人,妥善安排好未来失能失智状况下的个人生活起居。“目前,监护信托在国内已有案例,我们正借鉴相关做法,为他们妥善制定监护信托条款与落实方案。”

曾琳还发现,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对监护信托还有更高的期望值。比如有客户的下一代患有“自闭症”等症状(无法自己料理生活),因此他们希望发起监护信托,寻找合适的监护人在他们身故后照料这些下一代的生活。此外,一些民营企业家打算将企业股权与管理权直接传承给未成年的下一代,待成年后接受企业管理权前,需要通过监护信托寻找合适监护人妥善经营家族企业。

“这也让监护信托的范畴进一步扩大。”一位信托公司副总裁称,目前他们正围绕客户对这些全新的财富传承需求,度身定制个性化的监护+家族信托操作方案。

记者多方了解到,这类监护信托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通过制度化条款约束监护人的行为,避免他滥用监护信托财产或胡乱投资,导致监护信托里的财产大幅缩水(或企业遭遇经营风波),令监护信托实施效果差强人意。

“相比个人,信托公司作为受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受托方,将严格履行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传承与生活安排诉求。”一位熟悉监护信托相关操作的律师对此指出。

监护信托“破冰”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项条款为监护信托的实施操作,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

“其实,监护信托的市场需求不小。”曾琳介绍,今年以来,接触过多位有意发起监护信托的高净值客户,有的是膝下无子女,担心自己“失能失智”缺乏照顾。有的则是子女远在海外,干脆将毕生积蓄发起监护信托,作为未来失能失智后有专人照看生活的开销。还有的则与子女发生矛盾,选择自力更生解决养老问题。

此外,随着丁克家庭日益增多,不少年轻人也开始咨询监护信托,早早规划自己的养老方案,尤其是失能失智后如何获取相对完善的生活照料。

在《民法典》面世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信托公司对这些财富传承新需求只能“敬而远之”。

不过,随着市场需求日益旺盛,部分信托公司则开始积极探索监护信托的可操作性。

去年初,万向信托联合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顾问单位)将信托制度与监护制度紧密结合,成功落地国内首单监护信托。

记者多方了解到,万向信托主要研究借鉴日本的监护信托操作模式,并结合中国国情和法律制度,从“监护+信托”的角度设计了整体方案,融入监护服务对接等理念,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更全面的定制化服务。

“在《民法典》面世后,如今监护信托的落地操作已更加便捷。”上述信托公司副总裁透露,目前他们正与多位高净值客户协商,先让后者将大额财产通过监护信托进行隔离和保护,再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监护人,按照高净值客户对财富管理诉求进行管理。

为了让这些高净值客户在失能失智后得到更高品质的生活照料,目前他们与一些高端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先带领高净值客户实地参观考察这些养老机构对失能失智人士的照顾品质,若他们对此表示满意,一旦未来这些高净值客户遭遇失能失智状况,信托公司则一面迅速安排他们入驻养老机构生活。一面通过监护信托财产按年支付相关照看费用,并监督高端养老机构必须落实他们的高品质照料服务。

记者获悉,高净值人士之所以选择信托公司作为监护信托受托人与监护人,主要原因是他们此前吃过亏。比如个别高净值人士此前找过亲戚或朋友担任监护人,但这些“监护人”要么滥用高净值人士财富,要么胡乱投资导致财富缩水,令他们深感监护人履约责任的重要性。

高净值客户的另类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对监护信托有着更多的期望。

一家信托公司财富传承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近日他接触到一对高净值客户夫妻,他们的子女患有自闭症,因此他们希望用毕生积蓄发起监护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监护人,在他们身故后负责照顾自闭症子女的生活起居。

与此同时,部分民营企业家则希望将企业管理权与股权直接传承给未成年的下一代,但在下一代成年接受企业管理权前,他们也希望通过监护信托,由信托公司肩负监护职责确保企业稳健经营与企业股权财富保值增值。

“严格意义上,这些财富传承诉求都不属于监护信托范畴。”他表示。但在信托公司高层看来,这恰恰是推动家族信托定制化服务的绝佳契机。

这位信托公司财富传承部门负责人直言,这类信托与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操作相差不大,但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如何找到合适的“监护人”。比如在企业股权与管理权交接给下一代前,信托公司能否找到合适的企业管理团队,确保家族企业稳健经营,难度着实不小;在照看自闭症子女生活起居时,信托公司能否找到专业的自闭症治疗或照顾机构,从而实现高净值客户希望自闭症子女拥有专人妥善照看的夙愿,很大程度取决于信托公司是否拥有足够丰富的自闭症诊疗看护机构资源。

“就现行法律条款而言,这类监护+信托操作缺乏制度化规定,令相关操作面临不少困境——比如这类监护信托生效后,如何有效约束受托人严格按照委托人(高净值客户)的意愿,妥善履行委托人事先要求的财富传承、企业管理权交接、子女照看等夙愿,仍然存在配套的监督机制。”前述熟悉相关监护信托操作的律师向记者表示。这迫使不少高净值人士寄希望信托公司能肩负起受托人与监护人职责,因为他们在家族信托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与履约态度,增添了不少信任分。

为了更有效地落实上述企业管理权交接的财富传承诉求,当前信托公司一面建议民营企业家自己寻找职业经理人团队处理企业日常经营决策,一面则履行监护信托受托人与监护人职责,密切监督职业经理人团队各项经营决策是否遵循企业家各项要求,从而确保企业稳健经营,直到管理权移交给下一代。

(作者:陈植 编辑:李伊琳)

(责任编辑:李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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